一家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和销售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甲方和乙方两个股东投资设立。最近,在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专项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机关发现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有两笔来自股东A和b的40万元贷款。经查询,该公司于2007年9月用企业资金为两个股东各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并获得了公司对该行为未尽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两股东也以借款为由未履行。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用企业资金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或者向其投资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按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此,如果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扣除未缴税款和应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收未缴税款和应收税款。
由于纳税人拒不配合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无力补缴税款,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该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追缴税款过程中,稽查局拟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对股东A、B的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和强制执行。但在对纳税人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区分两种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行使税收执法权;对于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权。
此外,关于税收罚款的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税务机关既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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