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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事送达难的四个建议是什么,民事案件送达难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也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鉴于民事送达在实践中的困难,笔者建议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决问题。

(一)关于直接送达

现在电话服务率比较高,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这样传递的。针对部分当事人在接通法院后拒绝接听电话的情况,建议提供专用录音电话进行送达,由送达人对需要送达的文书内容进行电话告知。把电话录音剪成CD,录成册,就可以认为服务完成了。有人可能会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偏激,保护不了当事人的权利。

但笔者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接到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能从法院取得法律文书,则可视为放弃权利。既然当事人自己选择放弃权利,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不容亵渎。

(二)关于留置送达

1.建议放宽留置权交付地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仅仅停留在住所是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受信人工作的单位、朋友同事的家里、公共场所、法院等。都应该算是可以保留服务的地方。笔者建议,只要核对当事人身份,任何地方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2.建议放宽对服务人员的留用。将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扩大到成年家庭成员,取消共同生活的限制。在无法直接送达被送达人的情况下,可以送达其已婚家庭成员。但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直系近亲属,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在同一个辖区内,严格来说应该限定在同一个小区或者同一个村,方便催收代理人转移。

(三)关于邮寄送达

1.建议赋予寄信人留置权和交付权。当收件人拒绝时,寄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和交付权;

2.代理人的收据具有直接交付的效力;

3.如果邮局退回表示拒收或者接触不良,可以公告送达。

(四)关于公告送达

1、放宽公告送达的条件

对于收件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不必局限于基层组织,可以扩大到亲属、朋友、邻居、工作单位等。公告的送达应灵活处理,但公告送达的唯一条件不是遗失证明。公告服务中的失踪人员应该与《民通意见》中的失踪人员不同。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知道收件人手机号码,但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其他送达方式用尽,都可以通过公告送达。

2、缩短公告期间

03010规定的公告期为60天,时间过长,影响办案效率。公告服务只是一种正式的服务。作为一份专业性很强的人民法院报,普通老百姓对它极其陌生。即使公告期一年,也不能送达。受送达人能否参加诉讼,不取决于公告的长短。因此,笔者建议将公告期缩短至30天为宜。

(原标题:《新民诉讼法》实施后的公务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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