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开始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对应当知道的内容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有条件的从条件达成之日起算。
2.“知道”的另一个把握:知道具体的行为人。如果甲方是背部受伤,经过多次查询才知道是乙方所有,那么诉讼时效从乙方所有之日起算。
第二,诉讼时效中断
1.中断原因: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调解、行政复议、执行、支付令、人民调解员调解)询问债权人,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
中断的问题只存在于诉讼时效内。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仍同意履行的,新债生效。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但债务人虽然确认了旧债,但不同意履行,新债仍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仍过。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履行协议,或者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被视为同意履行。
3.例外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名具有新债的效力。(不适用于储蓄关系)(不适用于投资关系)(不适用于共有关系)(不适用于相邻关系)(不适用于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原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民通意见172号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两人确立婚姻或者收养关系(理论界最新通说)。
3、只有在时效期限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时效期限的中止才能生效。
四。时效的延长
1.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延长。
2.适用于各种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