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的新公务员制度有哪些做法?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事人住所稳定、流动性小、案件少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交付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条件下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探索新的交付方式。下面,富华说法民事诉讼法专栏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新的民事服务模式。
(一)当庭宣判视为送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和2000年7月分别颁布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和《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了以当庭执行判决作为裁判文书的送达。规定:案件开庭宣判时,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在判决书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告知拒绝签名和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不影响送达。
这种法院判决的送达方式是可取的,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在法庭上实现量刑制度的价值。当庭宣判制度本身就具有提高办案效率的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送达难,当庭宣判后的裁判文书送达往往比以前更加困难,使得当庭宣判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当庭宣判视为交付,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其次,有助于法院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庭判决视为送达,大大节约了送达成本,避免了未来可能出现的送达困难,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运用现代新技术手段实施送达
1.特快专递。
《民事诉讼法》规定,邮寄送达在邮局以挂号信回执方式进行,成本高,准确率低。普遍存在收条不收,信不回的现象。回执没有收件人签字,法院无从得知邮件是否送达收件人,效果并不理想。特快专递服务可以弥补这些缺点。快件寄出时有回执,回执上可以写明邮件内容,可以作为诉讼文书送达的证明。如果邮件无法投递,可以按照邮寄时的要求退回。不回,证明收件人收到了。
2.电子邮件传递。
电子邮件具有实时、方便和经济的优点。电子邮件可以大大降低投递成本,是一种理想的投递方式。电子邮件特别适合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因为这些文书不涉及法院印章问题。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和普及,利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将成为现实。
3.在线公告交付。
目前公告服务的媒介仅限于报纸,报纸的地域性是一大弊端。如果能够增加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既可以降低报纸刊登的高成本,又可以突破地域主义,可以大大增加受送达人了解和知晓诉讼文书内容的可能性。同时,网上公告特别有利于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受送达人通过网络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不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