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我国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讼保全申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自行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的形式主要是财产担保。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定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如果利害关系人等到起诉后才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产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产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提交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内,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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