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不可乱用公告送达方式

案例详情:

范老师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因单位效益差,工资难以维持生活,1998年3月请假一年,便于在当地做生意。 假期满了,范老师马上回单位请假,人事部的同志告诉他,单位对他进行了除名处理。 原来,1998年7月,该企业经上级批准进行改革,要求长假、休息的员工回厂报告。 为了省事,这家企业在当地晚报上刊登了公告。 因公司改制,本公司的长假、休职工均须在9月24日前回公司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的按除名处理。 范老师平时不怎么看报纸,没有马上回单位汇报,单位就开除了。

案例分析:

企业通知休长假或者离休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告或者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 对此,1995月7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通知员工“以书面形式发给员工本人,在本人不在的情况下,给同居的成年亲属收据,难以直接发送的可以邮寄方式发送”。 “只有在被送达的工作人员失踪或无法通过上述送达方法送达时,才能公告送达。 也就是说,发布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员工按照上述法规予以除名。 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但未使用,采用直接公告送达方式将视为无效。 ”

范先生休假期间一直在当地做生意、在家吃饭,根据不是“失踪”的情况,一家国有企业不应该使用公告送货,而应该直接书面通知范先生本人。 因公告送达明显不当,对范老师的除名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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