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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离婚率也逐年上升。 2001年4月修订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富华法律网络小编在本文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分析。 欢迎阅读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起研究。 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范围应适当扩大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规定无过错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即规定引起重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时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但是,这个情况不在《婚姻法》列举的4种范围之内。 这是因为原告的错误不是重婚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因此,必然产生两个问题。 其一,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判决就失去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上述法院的判决值得讨论。 第二,原告方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有一子的情况,即存在被告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法院判决具有合理性。 因此,这种情况必然反映出《婚姻法》在这一规定中的不足。

很明显,确认了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和对《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不延期的见解。 法院判决合理性的依据在于,本案原告存在与他人通奸生下一子的具体重大过失事实,以及法官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特定自由裁量权。 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存在不构成无过错权就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为前提。 即婚姻关系的一方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前提是其行为已造成重大过失,过失行为与离婚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该过失是过失方的主观故意造成的。

《婚姻法》该规定的不足之处,即列举的四个错误,并未涵盖所有严重危害婚姻关系人的行为,没有考虑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若干解释)第3条对“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作出了“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而非夫妻名义”的解释,但该解释仍然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原告不存在与他人婚外同居,也就是说不存在姘居的情况,只是存在与他人通奸生下一个儿子的事实。 医学理论认为,如果未采取避孕措施或避孕措施失败,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女性怀孕。 怀孕的女性如果不采取医学手段中止怀孕,这件事的结果就是生孩子。 这个结果,绝对不亚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状况给婚姻中没有过失的一方带来的伤害。 其次,有配偶者长期与他人有通奸行为,但没有与上述法律规定的他人同居,也没有生育子女的结果,是否应当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对此,我认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极大,不仅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样对无过错方构成侵权。 关于本案事实根据现行法,首先,我们假定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提起之前,或者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前没有取得重要证据。 也就是说,来源是合法的亲子鉴定结论,无过错方以此提出离婚,同时提出损害赔偿,首先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无过错方不能经另一方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必然不能或者不能证实这个,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法院肯定可以驳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这样的话,对无过错方必须非常不公平。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无过错方提供公力救济,因为在这一点上,我国《婚姻法》和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一致。 根据我国具体法律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无过错方受具体规定限制举证困难,因此设定这种公力救济制度往往难以对这种情况下的无过错方实施救济。 以上是为你总结的相关资料。 希望能帮上忙。 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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