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公告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为什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媒体公告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被开除的,企业应当制作开除处理通知书,发给被开除的职工本人。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合“书面通知被开除的工作人员本人”的法定程序。 其中之一。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行为,只规定了两种企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因此,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存在法律空白。

本案的要旨?

公司以员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员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

2005年底,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河南省南阳市公交公司以新闻公告的方式解除与职工侯某的劳动关系违法,责令公司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职工生活费。

但是,该案在执行时遇到了法律空白。

刊登公告

侯某,49岁,1999年7月受聘于河南省南阳市公交公司(简称公司),担任公交司机,双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书》。 期限为一年。 合同除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约定侯某“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不予返还”。

2003年7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的劳动合同解除条款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随后,侯某在公司6路公交车上担任司机。

2004年3月23日上午,公司认为侯某于当日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运营时强行超车,违反公司行驶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违纪违法。 侯某说:“公司说的不是事实。 我按照公共汽车的运行时间表正常行驶,并不是勉强超车。 ”

但由于公司声称侯某属于强制超车,拒不接受公司方面的批评教育,遂“挂起”侯某,不挂班,从2004年4月起停发侯某工资。

2004年7月9日,公司以侯某拒不接受处罚和批评教育,并不辞而别,连续缺勤30天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 “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自声明之日起15日内提取文件,逾期文件移交劳动部门。 ”侯某认为,在报纸上刊登公司未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告知手续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多次要求恢复工作,但公司始终没有答复。

劳动仲裁

无奈之下,侯某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和安排上班每月731.4元支付2004年4月至复工之日的工资; 向退还1000元已缴纳企业发展基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补充(完善)其1999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基金。

侯某因违反规章制度,对公司处以罚款并决定停止工作,侯某拒绝处理,公司研究办于2004年7月9日在《南阳晚报》刊登声明,声称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企业的自主权,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侯某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支付其工资的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驳回侯某自愿缴纳、承诺不返还的侯某的请求。

南阳市仲裁委员会认为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公司应当对侯某违规情况查明事实,取得证据,在一定会议上讨论,征求工会意见,给予纠正和申辩的机会和时间。 即使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程序侯某确有违规情况,但公司只按有关程序处理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程序不当的公司收受侯某企业发展基金不退还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工人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也属于违约

2004年9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一劳永逸(2004 )第40号仲裁决定书,撤销企业在《南阳晚报》上关于解除与侯某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向侯某每月支付2004年4月起复工之日止的生活费240元,返还侯某已领取的1000元发展基金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公司向社会保险部门全额缴纳侯某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一审判决

2004年10月25日,公司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公司索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告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得辛苦”,被告不上班不能参加工资分配,原告不得负担被告的生活费公交行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公益性客运行业,公司采用对新司机进行严格培训,再由公司安检科审核后方可驾驶公交车辆。 被告主动支付培训费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不得返还; 养老保险是将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独立账户加入的,不能重复加入。 被告无法提供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据,且公司与社会保险部门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不仅仅是缴纳,无法按照仲裁裁决在20天内足额缴纳。

侯某辩论:原告单方面被告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事实不清,不给申辩机会,不征求工会意见,以向报纸发表声明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是程序违法的。 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失去工作……劳动仲裁裁决合法正确,必须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认为侯某开车时强行超车,无证据证明,该主张未经批准的公司办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声明手续不合法。 《劳动法》根据有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前身为南阳市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9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表示,公司已提交被上诉人所在第九分公司的证明,侯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公司对侯某进行处罚提前征求工会及其本人意见,给予申辩权利,程序不违法侯某申请仲裁的时效已经超过60天……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合同,是侯某强行超车,违反行车安全管理条例,此后连续旷工30天以上。 侯某认为自己没有强行超车,没有上班是因为上诉人没有给自己安排工作,双方各执一词。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侯某违纪证据是其第九分公司的证明,第九分公司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充分证明侯某强行超车。 [page]

2004年4月,申诉人停止了侯某的工资,无法继续工作。 公司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合同,不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在报纸上发表公告声明,不给侯某申辩的机会,手续明显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自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生活费等。

执行人多次责令公司为侯某安排工作,均遭到公司的拒绝。 执行者对此也感到无奈。 强制恢复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规定,存在法律空白,而且恢复劳动关系是行为,不能强制执行。 最后,法院为侯某执行生活费、发展基金共计10400元,侯某放弃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执行申请。

  • 用工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反了民法什么原则,霸王劳
  • 劳动者要给违约金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劳动者承担违约
  • 某邮政物流公司承运货物损失赔偿案例分析,邮政企业对
  • 无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 房屋托管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房屋托管公司违约
  • 在广州请工伤保险赔偿律师费用是多少钱,广州劳动纠纷
  • 未在合同期内离职要赔违约金吗,员工合同期未满离职需
  • 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劳动十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 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分割?离婚老公的公司我怎么分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