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公告期限

劳动关系的解除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公告,这个公告期限是多久?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是什么? 以下,和富华法律小编一起调查一下吧。

一、解除劳动关系公告期限

三十天。 劳动合同解除公告通常在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劳动者或者劳动者拒绝接收、拒绝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采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在收据上签字。 不能直接送达的,采用邮寄或者挂号送达,留存邮寄或者挂号证明材料,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劳动关系解除的类型

(一)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二)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因过失解雇劳动者,即劳动者行为《劳动法》,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解雇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失。 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过失以外的解雇,是指因职工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雇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即非过失性退休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得从事原工作,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三)裁员和辞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被裁员的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富裕阶层辞职,同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四)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1、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不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导致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不合适的,有权发表意见。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就是富华法律小编详细介绍的解除劳动关系公告期限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本人,本人在收据上签字,不能直接送达的,邮寄或者挂号邮寄,留存邮寄或者挂号证明材料,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文件和社会保险专业律师解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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