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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保证民事判决能够有效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而采取的限制处分或者转移有关财产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第二,利害关系人必须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民事权利纠纷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不能主动申请。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不同于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提供担保。只有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才能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被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且不小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驳回裁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决定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也可以不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当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行为,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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