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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包括,可以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论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和第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根据刑事诉讼中“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得提起”的诉讼理论,人民检察院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正义的价值理念和国家责任理论,检察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以外的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们认为,虽然现行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一些理论障碍和操作困难没有配套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特别谨慎。

首先是理论上的障碍。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正当理由是挽救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损失,但另一方面,一些正义价值要求严格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侵害。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属于私权范畴,而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是侦察、公诉和法律监督,应当属于公权范畴。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公权取代私权应谨慎。 第二,检察院既不是受损财产的所有人,也不是受损财产的直接管理者或保护者。当自然人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可以代替自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却可以代替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到损害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本身就反映了一种法律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再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作为法人的国有独资企业越来越少,国企改革的趋势是国有独资企业逐渐被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取代。国有和集体资本作为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企业法人,与其他投资者一样,享有控制权,在清算日之前不能直接支配财产。

企业法律人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财产损失只能说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损失,而作为出资人的国家或其他股东只是其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国家和集体资产管理人可以作为出资人对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追究管理人的渎职行为,但不能超越公司和企业法人代替公司行使诉权。同样,检察机关可以调查国有资产管理人和相关经营者的渎职行为,但不能代替没有诉权的出资人行使诉权。 第四,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意味着放弃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结束后,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什么样的诉讼对你有利,选择权在当事人。如果检察机关以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代替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侵犯了当时该人的诉讼权利。

其次,配套的程序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诉讼地位如何?显然,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条件,检察院不符合原文稿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就不是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财产受到损害的单位没有进入诉讼(不起诉应视为其对私权的处分),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就没有原告人。原告的缺席不能构成诉讼的全部要求。行动如何才能成立?二是由于受损财产的单位懒于举证,仍可能因其举证无效而承担败诉的结果。如果要求检察机关使用公权力的侦察手段进行举证,不仅会浪费受损财产管理人的证据资源,还会分散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检察机关一旦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不服,如何启动二审程序,是抗诉还是上诉?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民事抗诉,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也是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以逾越的障碍。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它只适用于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的公益刑事诉讼。二是只适用于国家机关、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如果上述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民事赔偿,可能会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果相关单位只是懒于起诉,懒于起诉不等于放弃起诉权。只要是在民事诉讼时效内,就应该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立案,这样才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只能作为被害单位起诉的前置条件。法院受理案件后,相关单位仍应列为原告承担判决带来的有利或不利结果。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因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诉讼结构上看,还是应该处于原告代理人的地位。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不能因为是检察机关立案就驳回。

段淑君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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