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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送达程序,民事判决送达程序

核心内容: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按送达方式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传递送达和公告送达。下面,富华说法民事诉讼法栏目边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服务的知识。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将理由和过程记入案卷。明确了公告送达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用尽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至于如何确定收件人下落不明,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操作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失踪,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消息的情形。由于缺乏时间和具体的操作规定,法院很难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告可以通过在本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以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服务是基于推定理论的虚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可以公告送达的不仅是失踪人,还有用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公告送达的人。因为公告的送达是一种推定的送达。公告送达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即使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法院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审结案件,但应慎用。要严格把握公告送达的要求,公告送达只能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2)诉讼文书不能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时,案卷中应记载原因和过程,并应有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近亲属的证明材料。

公告的方式,根据《民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张贴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法院公告栏上,或者刊登在报纸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以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法院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由于公告费必须由原告预交,对于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当事人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原告明确表示不能或者不愿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法院将与他一起制作笔录,将原告要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请求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记录在案。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张贴公告,应当以照相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报纸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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