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财产保全的情况。财产保全可以保证法院判决的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所以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接下来,富华说法边肖将整理关于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什么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1000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一)诉讼保全申请。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自行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的形式主要是财产担保。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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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为就地查封,一般针对不动产或难以移动的大户型物业;扣押是异地羁押;冻结通常针对银行存款或股票等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方法:
1.保全价格,即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全或者保全所需费用过高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价格;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变卖,保留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的产权证,并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和留置权,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对其财产的抵押和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以抵押、留置担保的方式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进一步保全措施,但这种司法行为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方的财产。即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债务人清偿。 第三人要求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存财产或者价款。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整理的关于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经常转移财产。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才能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如果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咨询富华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