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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说法

先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是维持新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届满,新的法律关系状态被法律确认。预定期的规范功能在于维持原有的事实状态,|网络法律教育原有的事实是在预定期到期时创设的;法律关系的状态得以维持。

第二,对象不同。一般来说,约定期间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形成权、撤销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遗赠表示,都是约定期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第三,时间的结果不一样。过了预定期限,被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不是权利本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将消灭打赢官司的权利,起诉权和实体权利不会消灭。

第四,能不能改。预定期间是一个恒定的期间,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暂停、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是一个可变的期间,可能是由;法律网络因某种原因暂停、中断或扩展。拿 (1)中的例子来说明:如果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或其他原因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发生在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这6个月中的任何一天,B向A主张借款的权利并未于2009年1月1日消失(当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并未因任何原因而消失,此处不作说明。)假设不可抗力于2008年9月1日结束,法教;原l B向A借款的诉讼时效顺延至2009年4月1日。

此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二是债务人自觉承认债务; 第三,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只要这三种原因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即中断,原因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上,“重新计算”不同于“连续计算”。

第五,出发点不同。预定期间一般从权利成立时开始;一般从权利被侵害时或者权利可以行使时起算(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在此,笔者重点论述了《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这种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不能中止。|教育网在|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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