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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特征,强制执行是法律行为吗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强制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与我国当时的历史状况即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也必须发展。在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制执行应当形成自己的一套法律依据,与民事诉讼有本质区别,应当独立于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的本质是不同的。民事诉讼行使审判权,适用对抗制原则,强制执行行使强制执行权,适用职权制原则。2.调整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调整对象是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强制执行的调整对象是已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的实现。3.目的和任务不同。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纠纷的民事权利义务,目的是解决纠纷。执行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4.适用的原则不同。虽然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有共同的原则,但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原则不能适用于强制执行,如辩论原则、二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等。同时,强制执行有其独特的原则,如不平等强制执行、有限强制执行、生存权保护、名义法定强制执行、不停止强制执行等。5.程序设置和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有八种程序,都是以公正为基本要求,而执行程序单一。在公平的前提下,更注重效率。6.没有延续关系。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一经送达生效,本程序即行终止。如果继续只能是二审或再审,与强制执行没有必然联系。虽然很多诉讼裁判文书都有执行名的条件,但也有一些诉讼裁判文书不具备执行名的条件,比如确认、变更诉讼等。同时,诉讼裁判文书以外的许多生效法律文书也具有执行的条件,如强制执行的公证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因此,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和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两者有各自的法律关系。学者们从法律角度给出的民事诉讼定义并不包含强制执行的内容,也说明了这一点。

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强制执行的性质。因此,研究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仅具有法学上的理论意义,在当前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具体的执行法律关系,理论界有几种观点:1 .片面论,即执行是参与执行的当事人之间私权的实现。执行程序的启动是因为申请人行使了请求权,执行机关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所以以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执行的名义执行。这种观点忽略了执行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忽略了执行是国家保护私权的公法程序,忽略了当事人与执行机关的关系无法厘清。2.双面关系,即申请人请求执行机关保护其权利,申请人与执行机关之间存在执行法律关系。执行机关对于申请人的请求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与执行机关形成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义务的执行法律关系。这种观点割裂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3.三边关系说,即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分别存在关系,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也发生直接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这一观点准确地描述了法律关系执行中主体之间的三种主要关系。首先,申请人与执行机关之间存在申请法律关系。只要申请人有执行名称,就可以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其次,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强制关系。执行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第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形成执行关系,实现执行名称中载明的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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