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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越来越多。众所周知,质量对于一个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需要对每一个项目负责。那么你知道《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细则》的具体内容吗?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相关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进行见证抽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根据其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设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对于那些符合资格的人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收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的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样品的取样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场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提供质量检验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试验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验的检验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被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检测业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验合同、订单、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每年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撤回或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采取抽取相关样品和检测数据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样品和检测资料,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相关样品和检测数据。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在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给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检测人员;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项目的;

(五)未按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管理混乱,导致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和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费。

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包括以下三点: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80万元;

(二)与申请检测资质相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者设计经验并接受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名;

(四)具有符合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除基本条件外,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地基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1人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1人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4)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和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中级职称的钢结构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1人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至少有3名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偏远县(区)可不少于2人。

综上所述,相信你应该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细则》的详细内容。为了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我国不仅制定了一系列质量法规,还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以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以上内容已由伴编为您整理。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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