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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期间怎么界定的,什么叫施工期间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项目建设要经过法律程序。一般来说,项目建设是有一定周期的,所以这个需要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工期?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将为您解答相关内容。

一、工程施工期间怎么界定

一般用定额来确定工期,定额是科学确定的合理工期。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强迫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调,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结算、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清而引发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实践中,如果压缩工期会增加施工方的成本,施工方可以业主违约为由提出索赔。

2、工期有两种计算方法。

从开工到竣工,按所有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天数,称为“日历工期”;例: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即合同的开始日期到结束日期,包括周末和日历天数之和。

所有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和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总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实际工期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很容易分析工期定额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程一直推迟怎么索赔

如何索赔工期延误,取决于工程延误是哪一方造成的。如果是发包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延误,发包单位可以索赔实际损失。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误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我们可以知道,按照规定,工期一般是由定额确定的,这是科学确定的合理工期,工期是不可压缩的。否则,如果双方发生纠纷,那就糟了。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只能申请诉讼。以上是边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富华说法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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