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应理解为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全过程承包的,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大致相当于建设工程总造价;建筑工程单独发包的,每份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之和为建筑工程总造价。
2.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在内,都应以市场调节价为基础,即由市场交易主体,根据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建立并逐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3.为了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市场要求约定工程造价的自主权,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4.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造价的约定,不仅包括对计价范围和标准的约定,还包括对工程计价方法的约定。就建筑安装合同而言,根据合同有不同的计价方式,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费用合同。
规定建筑项目必须授予合格的承包商;
一是建设工程无论是招标还是直接发包,都必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2.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旦招标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合格的招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标单位已承诺接受招标单位在其投标书中提出的合同条件,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依法将工程发包给招标单位。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