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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纠纷法院管辖如何确定的,施工纠纷管辖权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看,分包并不改变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咨询:建筑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律师回答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或者复杂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合同各方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营业执照承接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对于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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