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及管辖,网友提问:我父亲是做工程的,现在有一些工程纠纷。不知道怎么解决?
回答:
为正确、及时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对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
(二)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挂靠、联营或者内部承包等分包形式,以合法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使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
(三)依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招标的;
(4)起诉前,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各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结算。承包人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按对外标准收取费用。
按上述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款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按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摊。
第四条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垫付资金的利息返还承包人。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取得与承接工程相一致的资质等级的,视为有效。
第六条发包人以排挤其他投标人为目的,利用其在签订合同中的优势地位签订同一建设工程,但与承包人公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