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时,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工程交付后需要支付工程款,要预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国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规定?下面,相关知识将由富华说法网边肖为读者解答。
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多少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保证金涉及的比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
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保留和返还,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就保证金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一)定金预订和返还的方式;
(二)保证金的提存比例和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息,如应计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5)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及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的索赔;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以上是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的问题“国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咨询富华说法网,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