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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项目建设最重要的是工程质量等。质量关是第一位的,也是必须的。那么你对工程监理和质量的相关规定了解多少呢?有咨询人员了解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富华说法网边肖为您整理了以下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担保、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并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先进的科学技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下列村镇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住宅或跨度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小于六米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小于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恩

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或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项目

和技术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增加楼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施工企业负责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负责采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建筑材料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开发建设中的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出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用户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维护和保养说明。

第二十一条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界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资料可靠、准确;

(3)设计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4)设计文件中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控制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与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包括重大隐蔽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派驻工程项目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者未经批准承接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纸和印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文章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负责;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试验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的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生产建筑材料、设备、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验、试验等基础工作,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建筑工程的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已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及时免费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在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按规定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处罚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者在核定的质量等级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质量监督费,退还建设单位,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另一方未按法律、合同规定和惯例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行为。索赔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当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实际发生时,一方才能向另一方主张赔偿。 第三,索赔是一种未经另一方确认的单方面行为,对另一方尚未产生约束力。这种主张最终能否实现,必须经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决定。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是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而提出的反索赔和承包人提出的反索赔进行分析、审查和修改。

索赔的原因

1.业主违约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施工条件。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无法进场,或进场后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人员窝工、停工、机械闲置;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材料和设备不及时或不合格等。

2.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更加困难和恶劣,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如果承包人遇到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或遇到图纸上没有说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建设单位可提出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

3.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以上是《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筑不仅要美观,还要质量好,居住舒适。这是工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建筑最关心的问题。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富华说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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