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量标准。上述单位应当具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具体数额,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设立从事建筑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施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师等。而且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依法获准注册。
(三)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设备。拥有与其施工活动相关的技术装备,是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没有相应技术装备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除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条件。
编辑点评:从事建筑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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