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几类工程,装饰工程就是其中之一。装修工程产生的纠纷很多,那么装修工程属于民事纠纷吗?以下是富华说法网边肖为读者做的回答,希望下面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装饰装修工程是否为民事纠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装饰工程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纠纷。
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履行。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分配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1.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即工程款代位权的基本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需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具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其次,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次,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具有合法的债权。
2.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是指双方已结清工程款,支付期限已过。因为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是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他和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履约期限已经过了。至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清,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实际施工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基于代承包人索赔的原则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由于实际施工人难以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一客观事实,不宜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
如果这样的认定可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初衷。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的情况下,关于工程款支付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由发包人承担。由于实际施工人无法取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很难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是否到期,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可以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未到期,因此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工程款付款期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3.在实际施工方完成了基本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且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事实已经查明后,对于“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因发包人持有结算金额和已支付金额的证据,此时发包人应对结算金额和已支付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此时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内容属实。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对自己主张的所欠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上面的知识是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