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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的双方当事人是谁该如何认定

诉讼本身就是证据。很多时候施工单位都是口头通知。因此,施工单位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头脑中要时刻有证据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们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业主引起的相关证据。法律咨询:建设项目挂靠经营的双方是谁?

律师回答道:

一方是挂靠人,挂靠人是借贷公司名下的建筑企业。一般有税务登记证,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水平的建筑企业,一般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类是个体施工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即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低。一般不办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屋顶、墙体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决定。

依照本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颁发本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已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承包单位将招标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颁发合格文件或者验收合格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该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坏的,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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