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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非法经营,非法生产经营罪

今天给各位分享喻某非法经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非法生产经营罪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假药案该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11人获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被告人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被告人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

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称“特罗凯”)、

“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销售金额共计350余万元;被告人张旭销售金额共计590余万元;被告人马庆志销售金额共计430万余元;被告人柳杨销售金额共计340余万元;被告人张歌萌销售金额共计190余万元;

被告人喻甦销售金额共计210余万元;被告人韩柏龙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唐宁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李振岳销售金额共计130余万元;被告人何永高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被告人林翔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被告人王蜂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被告人马前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马毛毛明知被告人马前销售的药品为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仍然帮助被告人马前运送、销售;被告人曹旋昌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销售假药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11人

黄牛 手机贩子 倒卖手机犯法吗

黄牛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若严重构成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

(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在留学中介做了6年,亲手毁掉了3000多名留学生”

我的一位朋友Emma,曾在 某留学兼厨师培训教育机构 供职6年。

那晚她半捂着脸,向我忏悔:

这是由我代为转述的一个关于留学黑中介的真实故事。

关于人性的贪婪,和面对贪嗔欲念时的不堪一击;

关于被称之为“老师”,实为销售的这一群人,内心里的挣扎;

关于在留学黑中介的眼中,你是有多任人宰割。

你的梦想在她眼里,

到底值多少钱?

书怡是我的第一个客户,也是我第一次向“贪欲”妥协。

是的,在我内心深处,我认为我没有资格做她的老师。

我看得出来,她家并不富裕,典型的中国小康家庭,可又因为她的天赋异禀,成绩确实不错,父母砸锅卖铁也要送她出国留学,为了筹她的学费,老家的房子已经押给了亲戚。

她爸爸说着把礼品卡塞进我手里,她父亲是一个公司的中层,也是奔五十去的人了,对女儿的教育那真是不遗余力。

我知道,这是个好苗子,美国前30绝对没问题。

可主管 Jacky 这个月给的“ 人头指标” ,还差一个。

完成了,三个月的努力没有白费,就可以转正,不用再累死累活教雅思了,下个月贷款就能还的上了……

我抱着试探的心态,看看父女俩对这方面到底有多了解,要是很了解,就算了吧。

果然他俩了解的并不多,不一会儿,就对我说的话言听计从,觉得我就是最专业的。

看到这里的朋友们,相信我,一定,一定要清晰认识自我,分辨中介们说话的真实性。

顺利的,当天就签下了五万的所谓的“ VIP 一条龙申请服务” ,我完成了我的指标。

我看着父女俩欢呼雀跃的样子,心里有一丝不忍。

当时,我犹豫了。

可主管培训时的那一句话萦绕在耳边:

后来听说书怡去了那所学校,不到半年就回来了,然后就没有出国,重新复读。

我知道之后三天三夜没睡着。

后来依稀记得她母亲来公司闹过,只退了一小部分钱,然后我就换了个职称,去了某地的分公司做美国申请的部门主管。

一次和一个前辈吃饭,他说:

我知道,自己也开始麻木了, 我把我的灵魂卖给了魔鬼。

其实这个专业也很好的,更适合你

事情发生在我做这行的第三年,我记得很清楚,那年我的年薪过了四十万。

我的属下告诉我,外包给xxx的申请出了问题,新来的员工不熟悉流程和客户, 把统计(Statistic)申成会计(Accounting),而且一些学校的申请deadline也错过了。

要知道,这俩专业听起来差不多,其实差别特别大。

客户昨天打电话来催,负责他的是一个新手Melody,还在试用期,虽然 对外也声称是一位资深留学顾问。

客户一直非常配合,虽然他的一切都是父母包办的,对这方面比较随意,可成绩不差,自己也有蛮清晰的目标,一直是很想学统计的。

Melody迟迟拖着他的offer,客户的母亲着急了,Melody看包不住火,就约了后天下午来公司面谈,问我到底该如何解决。

现在确实没有什么补救办法了,退钱是不可能退钱的,这辈子是不可能退钱的。

到了日子,我又再次使出留学中介sales的标配技。 上来先是一顿夸,而且一定要顺着客户父母的意向夸,父母想让孩子学什么,你就说他的孩子在哪方面天赋异禀。

最后还得说:

只要你去过留学中介做咨询,肯定听过类似的话:

其实就是因为,某些学校的这个专业比较好申。

当你听见:

就是我真的没东西可以夸了。

即便是这样,很多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真的是迷之自信,完全听不出弦外之音。

我告诉客户的母亲, 因为对专业的不了解和信息的不平等 ,申请下来的专业是会计,孩子最后大二转了专业,多读了一年。

你可以试试MIT嘛

Mike 是一个成绩一般般的学生,转到国际学校没过一年,正是憧憬上藤校,走上人生巅峰的年纪。

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心里没点数的学生我见多了,和你说个笑话,一个平均分80的学生告诉我:

礼貌而不失尴尬的回道:

我当时内心戏:同学你脑子好的话,心里就有点数吧。

Mike 显然就是这一类,有梦想总是好的嘛,我不在意多收你一个学校的申请费。

最后Mike去了加拿大某技校,声称自己是“MIT落榜生”。

嗯,这孩子倒是很乐天啊。 其实我有机会告诉Mike,稳一点,多考虑考虑。

可是我没有,他只是一个客户。

人心,才是最可怕的东西

听完Emma叙述这么多的故事,我揉了揉脸,站起身活动了下筋骨。

确实,当你作为一个留学生,了解到残酷的现实,感受到留学行业的门道之深,人心之险恶,泡沫之充盈之后,心中五味杂陈。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市场上确实还有很多良心中介,良心导师,但是:

总之,如果一家留学中介对你的任何要求或者希望都予以完全的承诺的话,可能你就需要多一个心眼了。

其实这类人在行业内很多,有很多原因,行业的门槛底,从业人员质量参差不齐,监管效率不高等等。可最重要的还是,信息的不平等。

延伸阅读

留学中介黑幕:十年顾问只懂销售?

根据美国国际教育学会发布的报告,中国赴美留学的人数在2014-2015学年首次超过30万人,占全美国际学生总数的31.2%。随着大量学生前往美国求学,中国留学生的组成情况也已经发生变化。

美国国土安全部及国际教育学会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至2015年,持F-1国际学生签证在美国就读高中的中国学生已从433人增至4.3万人,11年来增长将近百倍。

而英国和澳大利亚也是较受中国留学生青睐的两个留学目的地。本次调查以从事澳、英、美三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为对象,揭开了留学路上可能遭遇的种种陷阱。

陷阱一:留学澳大利亚 警惕四类陷阱

高等教育是澳大利亚服务领域最大的出口产业之一。而中国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海外留学生源地。据澳大利亚教育部所属国际教育机构网站的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内地学生人数为170212人,比上一年增长12.8%,中国学生占所有国际学生人数的26.4%。

在进入澳大利亚前,多数中国学生和家长对澳大利亚的情况并不了解,一些留学中介便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浑水摸鱼,因此中国学生经常会落入四大陷阱。帮助中国学生和父母认识这些机关,非常必要。

“留学对一个学生来说是重要的人生规划,但中国留学中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选择不当,会让自己身陷留学陷阱。”从事了十多年专业留学移民工作的中澳国际服务有限公司持牌移民律师伍明秋说。

留学中介使用最多的陷阱是“申请费”。据一名在澳大利亚著名高校主管留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介绍,留学中介不应当收取学生的“申请费”,因为这部分钱已经由大学支付给了中介。但是在国内,一些不法中介故意向学生和家长隐瞒这一信息,依然收取高额费用。

曾在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就读的朱同学告诉记者,自己在通过中介申请澳大利亚大学入学资格时,曾被国内一家大型留学中介收取了一万元人民币的“申请费”。但来到澳大利亚之后才知道,这部分钱根本不需要自己支付。

朱同学说,澳大利亚的高校通常都会向留学中介支付该学生首学期学费的10%~20%,也就是约一万到两万元不等的佣金,一般排名越靠前的学校收取的学费越高,付给留学中介的佣金也就会越高。但一些中介却根据学校排名再次向学生收取价格不等的“申请费”,从高校和学生那里两头获利。

随着中澳之间交往更加频繁,越来越多的留学生了解到不需要向中介支付申请费。于是,国内一些中介设计了“套餐”和“打包”等方式,将包括申请费在内的多种服务融合在一起,承诺从留学到移民的一条龙服务,继而吸引学生家长乖乖付款,并借此躲避直接收取“申请费”的法律纠纷。

第二类陷阱是中介把留学当成一个生意来做,“卖课程”给不需要的学生。在留学前,由于不了解澳大利亚大学的情况,中国学生往往会委托中介提供在澳学习课程的内容。学生在学习课程时需要付费,中介可以从中拿到提成。于是,少数中介会不顾学生的实际需要,大力推销课程。

伍明秋自己对此就有过亲身经历。英语专业毕业后,她一直在大公司从事专业翻译长达十年,完全符合澳大利亚的技术移民条件,但中介希望赚钱更多利润,于是让她办理留学,而且要求报名学习5个月的英文课程。直到英文学校校长得知她的托福成绩并面露惊讶之色时,她才知道自己被中介骗了。而她多报读一项课程,中介就可以从中多赚钱。

陷阱三:成绩作假

第三类陷阱是无良中介操刀修改学生成绩,造成严重的后果。为了实现留学的目的,国内的一些留学中介会为成绩不达标的学生做假成绩。这样做对学生极不负责。一旦被澳大利亚的学校和移民局查出,后果极其严重,对学生本人的信誉更是一个不可修复的损失。

曾有一名中国的本科毕业生想要在澳大利亚著名学府新南威尔士大学深造。这位学生委托的中介机构看到他的成绩未达到入读名校的要求,就帮助学生修改了成绩。这名学生虽然顺利入读了新南威尔士大学,但在临近毕业时真相浮出水面。

当时,澳大利亚的大学对学生做背景抽查,发函给该学生在中国就读的那所大学,结果发现该学生入学时提供的成绩不真实。事情暴露后,这名学生不仅不可能拿到名校文凭,而且学习签证被取消,还在澳大利亚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巨额的学费和近两年的学习努力打了水漂。

陷阱四:不当评估

第四类陷阱是不负责任的留学中介会对学生进行不准确的综合评估。有的学生在中国时成绩就很差,自控能力不好,一些家长就想把孩子送出国,以为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而部分中介就专门迎合学生和家长的这种需求。结果把孩子送出国后会出现更多问题。

独自在海外留学是一件艰苦的事情,需要每个留学的孩子付出更多的努力。如果在父母的监管下都很难做到按时到校认真上课,那么孩子在澳大利亚很有可能也做不到。澳大利亚的学生签证管理很严格,如果上课出勤率达不到80%,学校就有义务上报移民局,情况严重时,学生的留学签证会被取消。

来澳学习,需要把学习深造放在第一位。动机不纯,往往就会被利用。有的学生不是真正希望到澳大利亚留学,而是希望通过拿到学生签证到澳大利亚打工挣钱或希望到澳后寻找其他留下来的机会,有的甚至一开始就打算在澳大利亚非法滞留。抱着这种目的的学生,更容易被不良中介和犯罪集团所利用,最后惨遭不幸。

做足功课有备无患

虽然无良中介机构设下重重陷阱,以期收获不义之财,但是如果能够在申请赴澳留学之前做足功课,中国留学生及其家庭也能够“跨越”这些陷阱。

首先要了解澳大利亚及其各个州、各大学的情况,选择好具体的州和学校,然后再选择中介。MARA网站是一个澳大利亚政府专门管理移民代理的政府机构,通过它可以查到注册移民中介公司名单。寻找到注册移民代理后还要查看该公司的口碑商誉等信息。

其次,要检查与中介公司合同上的几个关键条款。注册移民代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最后会有一个声明——客户有权向MARA投诉,凡是涉及签证这项服务项目的注册移民代理的合同里都必须包含该条款。其他关键条款包括收费、付费、服务项目以及退款等。

第三,合同里涉及的中介服务费及第三方费用都要有详细清单,要清清楚楚列出来。服务的项目也应该清楚列出。退款条款包括如果学生的签证被拒签,中介要负责将已经缴纳的学费、寄宿家庭费等退还给客户等内容。

第四,可以浏览申请学校的官方网站,了解相关申请信息。随着中国留学生的增多,现在一些澳大利亚高校也专门在网站增加了中文服务。

一旦遭遇到留学陷阱,可以向MARA、移民局或公平交易厅进行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6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政府将简化学生签证,留学生签证将由现行7种简化为1种。自7月1日起,外国留学生均须在移民与边境保护部网站的ImmiAccount网页注册账户并在线递交签证申请。专家认为这将可以帮助留学生绕开移民中介,直接申请相关签证,从而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陷阱二:留学英国切勿轻信中介宣传

随着留学热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中国家长计划把孩子送出国读书。英国是最受中国学生喜爱的留学目的地之一。据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数据显示,目前约15万中国留学生在英国求学,英国成为欧洲第一的中国留学生目的国。

留学教育市场的壮大让很多人看到了商机,但也有部分不良商人抓住法律政策的漏洞以及人们的疏忽从中谋取利益,其中包括很多留学中介机构和冒牌学术机构。因此,中国学生在面对种类繁多的中介时需提高警惕,避免被黑中介和不法商人欺骗。

很多准备留学的学会在申请学校时通常都会面临语言相关的问题。语言好的学生很容易选择自己喜欢的学校和专业。一些中介好像是为学生着想,主动为他们提供出国先读语言班、再进入大学学习的建议。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中介并没有什么好心肠,语言班对于他们来说是一块肥肉,从中榨取油水才是真正目的。

国内一位大专毕业生谭娜(化名)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她大专毕业后想申请英国研究生,但国内大专毕业生需要先上预科才能申请研究生,然而她的雅思成绩不够上预科的雅思最低成绩,因此只能选择在预科前先上语言课程,并在国内找到一家中介为她申请硕士预科的语言课程。

英国的语言课程分为大学开设的语言课程和教育机构开设的语言课程,前者上完语言课程一般无需再考雅思,只要通过学校内部考试就可以上预科或者专业课,但申请难度比较大;后者申请难度小,但需要再考雅思,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后,才可以继续上专业课或者预科。

然而这些信息对于很多初次接触留学的学生是无法得知的,很多教育机构利用大家的“无知”谎称可以让学生的语言成绩“过保”并进入高校学习,先“诱导”学生出国读语言班。

谭娜就是在懵懂的情况下,听取中介先去国外读语言班的建议,结果到英国上课后发现与中介所说的完全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她仍需要上语言课、考取雅思成绩,而很多成绩多次未达标的学生很有可能面临还没踏进大学门槛就得被迫回国的局面。

留学生小E表示,自己也是在中介推荐的语言班上吃了亏。一些中介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故意隐瞒语言班时长,原本可以通过读短期班达到要求的学生被推荐上了时间更长的语言班,因此缴纳了更多的学费。

另外,留学英国的李菁菁(化名)向记者反映,她在郑州委托的一家名气较大的中介也非常“不靠谱”。中介公司在介绍业务和学生交钱之前非常积极,但交钱后在开具中介费发票的问题上一再拖延,之前与她对接的咨询人也连续不上。

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她才说服中介同意继续为其申请留学,但要补交费用。

一位绰号“松鼠”的女士曾在英国较大的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中介机构“水很深”,相比之下,英国教育中介机构的监管更加严格,中介机构服务种类、定价都需要向教育部门汇报,因此收费相对透明合理。

但是她透露,英国一些教育中介机构为了招揽更多学生,与国内中介也有密切合作。在丰厚佣金的诱惑下,大部分中介会向学生推荐教育中介机构开设的语言课程,而非学生希望申请的大学的语言课程。

“实际上大部分教育集团开设的语言课程很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很高,而且还需要不断考雅思直到满足该生想要申请院校的最低雅思要求为止。但国内中企会哄骗学生说无需再考雅思,只要上了教育集团的语言课程,通过内部考试就可以上自己想上的学校了。实际上学生该走的程序一步都没有省。”“松鼠”说。

她说,为了拿到很高的佣金,英国的教育中介机构只向学生推荐自己的合作院校,当遇到学生想申请与教育中介机构没有合作关系的院校时,教育机构会以各种理由不让申请,或告知申请方案没有通过

比如说,英国的G5集团学校(牛津、剑桥、帝国理工、伦敦大学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是不和国内外任何中介有合作关系的。她说,很多中介美其名曰最专业的G5名校申请套餐、配有最专业的文案、最专业的面试辅导以及最快的申请速度等,费用高达1500英镑至2000英镑,但其实与普通院校申请没有什么两样。同样,一些成绩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也在中介的怂恿下白白缴纳高额费用,申请G5大学。尽管有成功案例,但可能性极小。

另外,很多中介所谓的专业教育顾问、十年顾问经验的招牌都是虚的。“松鼠”提醒,很多顾问专家都只是在做销售工作,学生不要太轻易相信他们。加之顾问这个岗位流动性很大,学生在申请留学过程中换掉几个顾问的现象也很常见。

“松鼠”还提到,一些机构宣称有专业的客服团队,每个学生都有一个客服帮忙回答问题,而实际上整个机构就一个或者数个客户,根本来不及回复所有学生的问题。

英国一些大型中介审核材料速度非常慢,从学生材料交齐到审核材料可长达两个月。一些加费服务,例如承诺5天、7天之内提交,其实都得等上一两个月。

“松鼠”说:“这些都是中介的通病,很多中介太会给自己包装,学生稍不留神就被骗了。因此能不找中介就不找中介,英国大学自己申请的渠道很畅通、透明、不妨自己尝试。”

李菁菁建议说,希望能成立第三方监管部门规范中介操作。

陷阱三:赴美留学谨防中介全程主导

近年来赴美中国留学生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根据美国国际教育学会公布的2015年《美国门户开放报告》,中国在美留学生人数从前一年的27.4万增长到30.4万,增幅约为11%;中国留学生占在美留学生总数的31.2%,接近三分之一。

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世界领先,高等学府多,在最新的世界大学100强中,美国大学的数量达到了52所之多,自然成为中国学生的留学首选地。留学是一笔重要的投资,对于学生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人生转折,很多学生和家长为了提高成功率,会选择留学中介帮助他们实现留学目标。

但是,中美两国语言、文化、教育理念的不同,申请流程和侧重点也不同,很多学生和家长对这些情况并不了解,让一些留学中介有了可乘之机。因此,赴美留学生在跟中介的沟通交流中,需要注意选择学校、文书写作和收费等方面的陷阱。

择校名单可能暗藏猫腻

选择学校是整个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如同高考填报志愿,申请人需要谨慎选择,找到与自己实力相匹配的学校,如果眼光只盯着几所名校,被拒绝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被排名偏后的保底校录取,那么录取通知书也如同鸡肋。

择校是一个极其耗时、具有很高技术含量的工作。有的中介公司客户较多,咨询师很难花费大量时间深入研究学校名单,可能就无法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

和国内高考或者研究生考试看中考试成绩不同,在留学申请中,申请人的语言考试成绩以及高中或本科成绩只是考量的一个方面,美国高校更加看重的是申请人在文书中展现的个人经历、学习动机和科研能力等。如果学生的文书很对学校录取委员会的胃口,是他们所希望看到的,那么学生被录取的概率就很大。

因此,申请者需要查看学校网站,了解历年来录取学生的学术背景,了解感兴趣教授的研究方向。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好上留学论坛,找学校的校友,摸清学校的喜好,看和自身条件(实习经历、社会活动、学术背景等)是否匹配。

以转专业为例,申请人就需要找出那些对转专业友好的学校,也就是那些对之前学术背景无要求或者要求不高,愿意接受其他专业背景学生的大学,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申请成功的几率也较大。

可以说,能否提供私人定制的择校名单是中介水平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但有些中介在帮客户申请期望学校的同时,往往会将一些比较好申请、但教学质量较差的学校推荐给客户,这种学校100%能申请成功,不存在申请失败退款的风险。遇到这种情况,申请者就要特别注意。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大学“注册”和“认证”是两个概念。“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具有授予学位权”只是说明学校已经在政府部门正式“注册”,但教学质量并没有保障,“野鸡大学”就属于这一类。而正规大学是需要经过大学同行的评议、认证的。

此外,一些不好的大学宽进严出,也就是录取容易毕业难。据报道,美国很多4年制大学的学生,需要6年才能毕业。美国私立学校修一个学分动辄要花上千美元,公立学校也需要好几百美元,每门课程都是2-3个学分。如果学生无法按时毕业,这就相当于变相收费。

因此,学生和家长在看中介给出的择校名单时,一定要仔细甄别,首先是要确定名单中没有“野鸡大学”以及一些口碑较差以赚钱为目的的学校;其次是看名单是否是根据学生的个人经历、背景和能力制定的,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校教授是通过个人陈述去了解申请人,在硬件合格的情况下,好的文书几乎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很多学生选择将文书写作这个工作交给中介。有的是写完初稿后交给中介修改,有的则是提供中文的素材资料,由中介找人负责编译成英文。

据了解,有些中介都是将文书修改工作外包给英语院校的学生。有些是由独立的文案团队进行客户的文书写作工作。大多数中介的文案团队都不会跟客户沟通交流,难以做到针对客户背景进行个性化写作。

加上申请季需要负责大量的文书写作工作,文案团队也没有精力去更深入地跟客户交流。因此,很多文书质量差,套用模板痕迹严重。而一旦被学校发现,这位学生几乎没有被录取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学生在回复邮件时英语支离破碎,语法错误百出,但是文书用词极为地道流畅。这种情况目前已经引起美国各高校的警惕,它们将其视为作弊,认为学生的诚信有问题。

据媒体报道,已经有不少学生因为这种情况被开除。而常青藤学校质疑的康奈尔大学明文规定,不允许学生依靠中介完成申请流程,如果学生一旦被发现提交具有误导性的材料,将有可能被开除。

因此,在与中介的合作过程中,建议由学生独立完成个人陈述的写作,然后和专业人士一起进行修改。这样第一可以避免粗制滥造、模板痕迹严重的文书,第二也规避了被视为作弊的风险。在美国大学的申请过程中,美国本地学生也会寻求“外援”,但前提是他们参与了大部分的文书写作工作。

很多中介为了争取客户,开始会开出低价,之后再趁机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者刻意提供费用金额,例如手续费、中介费、材料翻译费、学校申请费、邮寄费、传真费以及登记费、定金等等。

如果是自己办理留学申请手续,包括申请费(每所大学60美元至100美元不等)、签证费、提取学校成绩单费用等,加起来应该顶多一万元人民币。在和中介合作过程中,学生和家长也需要对这类收费多留心眼,自己多核实,这个项目是否真的需要缴费,以及收费标准是多少。

留学申请过程虽然繁琐,但也相当锻炼人,因此建议学生和家长不要把它看成负担,将所有任务全权交给中介。学生应把留学申请看成是提前适应美国校园生活的序曲,尽量全程参与,自己做主导,中介辅助,这样也能提高申请自己满意学校成功的几率。

如何评价电影《美国往事》

往事若是真说起来,大概就是江湖,兄弟,流血,爱情。

【江湖】

20年代的美国,可以称之为混乱,而又与机遇相划为等号。有机遇的地方就会有人,有人的地方何处不是江湖。《美国往事》的面条就是从这样的年代里走出来的。这里的江湖没有什么规矩,政府,警察,有钱的是老大,没钱的连吃块蛋糕都要把纸舔干净;有枪的可以走遍天下,没抢也没有能力的只能被吓尿,这就是美国,20年代的美国。

2.【兄弟】

没有什么人单枪匹马可以打天下,可以做老大。人人都不是关公也没必要做个光杆司令。所以说兄弟是闯江湖的必备“条件”,我们的主人公年少的时候有好朋友,他以为好朋友以后会是好兄弟,可以把后背托付的,然而人心绝不会太良善,贪婪和自私总会有的。麦克斯作为电影中的“大反派”害的面条进监狱,落魄的生活,最后因为无法求得原谅而自杀。

这算什么?忏悔吗?麦克斯的自杀大概一丁点都没有带着歉意,他只是觉得时运不济,倒不如自我了结罢了~但这也不算什么,人的路不论走向何处结局是何种,都是自己改承担的,苗条仗义吗?麦克斯就丑陋吗?这也是未知。

3.【流血】

混乱的年代要闯出一条路,无非就是打打杀杀。一言不和枪就在脑袋上顶着,就像电影开头一伙人在鸦片馆寻找面条的时候,顺带就调戏了有男朋友的妹子,那妹子的男朋友还想反抗,但是枪一指,怂了,死谁不怕啊?

4.【爱情】

这种年代里总要有段轰轰烈烈的爱情和女人不是吗?又不是基佬一群男的,总要有点柔软的地方触动人心。电影中的黛博拉小时候一跳舞面条就要去偷偷的看,懵懂的爱情之间自然是无比美好,然而面条要走的路是黑的,不适合那种美丽善良的妹子,总有一天他们会矛盾,不过之前麦克斯就出来做了坏人。

没有结局的爱情,没有回应的感情或许才最珍贵,《美国往事》讲了太多,但其实什么也没有讲,我写了这么多,其实都是废话,有没有感觉不是自在你心中吗?

侵权商标要坐牢吗

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①:印刷不带R的注册商标违法,严重构成犯罪。

情况②:印刷自己注册好的商标或者别人转让给自己的合法商标不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禁用条款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图片标致

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拟制原则

(一)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

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或表达产品品类,如“垦得机有机大米”;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

商标标致

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丝、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蓝宝石牌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羊毛衫、莲花牌味精。

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

(二)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

1.介绍说明式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

2.比喻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

3.暗示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

4.象征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

5.权威式

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天王牌”、“霸王牌”。6.祝愿式

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

命名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只是粗略列举了最常用的几种,具体运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扰乱客运秩序非法包车私自售票怎么处罚

是呀.“黄牛党”就是俗称的“票贩子”。“票贩子”在北京行话叫“拼缝儿的”,而上海人称之为“黄牛党”,还有更形象的比喻把这类人称之为“票虫儿”。“党”是上海人在替社会现象分类时最惯用的概念系统。于是,就有了一种叫“黄牛党”的称谓,用于描述一堆人在那里抢购物资或票券,有如“黄牛群之骚然”的现象。“黄牛”是上海滩的特色已有两个世纪的发展史了,昔日的“黄牛党”,所从事的是被过度分化的中介行为。就现象而言,它被定义为“恃气力或势力,采购物资及票务凭证后高价出售以图利”。他们在解放前倒黄金,在文革时倒诸如缝纫机、自行车、电视机等各类票证。新世纪,“黄牛”行业有了更大的发展,开始倒大剧院戏票,倒热线火车票,直至倒世界第一的磁悬浮票.一、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之比较通常认为,非法经营罪是原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投机倒把这一概念与计划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词汇。“倒把”意指倒买倒卖,“投机”则强调相机以图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从宏观到微观悉数加以控制,商品买卖行为只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对于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更是严格控制,因此,投机倒把是做为一种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加以惩罚的。在几乎取消一切商品自由流通的年代,投机倒把做为罪名,虽然很宽,却不难掌握,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对商品流通的限制逐渐放松,加之经济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投机倒把罪的内涵与外延(尤其是外延)越发不明确。因此,新刑法生效前的投机倒把罪已变得十分庞杂、含混,其特征可概括如下:(一)客体,即本质特征,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管理制度。(二)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金融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及工商等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的行为,突出表现为,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非法经营,牟取暴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四)投机倒把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根据现行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工商市场管理秩序,第225条还对该罪客观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l)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以上两罪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其共同之处在于:两种犯罪都是对当时国家的市场秩序的破坏。尽管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资源配置模式,投机倒把罪与非法经营罪并非截然对立、完全排斥,相反,某些行为是两罪所共有的,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或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它仍是目前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前则按投机倒把罪论处。两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投机倒把罪的客体包括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物资等经济活动秩序。因为,1979年刑法立法之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经济活动比较单纯,经济犯罪的形态也没充分表现出来,因此,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等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一并包括在投机倒把罪中。随着金融等各种犯罪的大量出现,投机倒把罪的客体愈显庞杂臃肿,分解投机倒把罪势在必行,除非法经营罪以外,现行刑法把原来的投机倒把罪按客体不同,分解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文物罪等,(2)客观表现不同。随着投机倒卖罪的分解,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仅为三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较之原投机倒把罪大为缩小。但是,这种缩小是相对的,由于非法经营罪还包括一项“堵截式”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目前的非法经营罪仍是一个“口袋罪”,只不过口袋比过去投机倒把罪要小一些。非法经营罪这一立法轨迹表明,其原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二、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分析(一)客体。我国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客体做为划分各章的依据,第3章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该章罪名多,涉及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因此,该章又设八节,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走私罪(第二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四节)、金融诈骗罪(第五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六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七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八节)。非法经营罪隶属于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该节除非法经营罪之外,还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第3章所属八节又各有其节客体,其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市场秩序的外延仍然很宽,如强迫交易罪与虚假广告罪均属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但它们与非法经营罪有很大不同,强迫交易罪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是《广告法》,而非法经营罪主要违反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商经营的规定。可以说,现行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从客体层面说,仅为“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客体之下的一个直接客体,虽然诸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等节罪名,在一般意义上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由于它们已独立成罪,甚至已成为节罪名,与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已无任何竞合关系。(二)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有3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顺利发展,对外汇、金银等物品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不仅指外国的货币(包括钞票、铸币),还包括外币有价证券,即外国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外币支付等;其他外汇资金。在我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外汇,任何非法收购、贩卖外汇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金银。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有经营黄金制品经营权的单位和商店,也不能从个人手中收购黄金制品进行倒卖,有黄金制品经营权的单位间相互买卖,加价销售或者采取代销的形式销售金银制品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因此,倒卖银元、银器、银饼、白银、砂金、黄金、金条、金币、金戒指等,都是违反上述《条例》的非法经营行为。某些物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如军工产品、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卷烟、剧毒药品等;某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国家也不允许自由经营,如钢材、石油、汽车等;此外,国家还规定某些物品禁止上市,如走私物品;擅自买卖以上物品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物品,如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是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的。现行刑法以前的司法解释认为,非法经营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投机倒把罪论处。由于现行刑法设立了倒卖文物罪(第326条),所以,这种行为不再定非法经营罪,而应定倒卖文物罪。与此相类似,枪支、弹药、鸦片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但是现行刑法已设立了专门的罪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以,非法经营上述物品的行为,不应定非法经营罪。所谓未经许可,包括两种情况,(一)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许可;(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均属“未经许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假设《条例》只允许中国人民银行自行收购金银,并未授予中国人民银行以许可、委托他人收购金银的权利,而中国人民银行擅自许可商店收购金银的,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是无效的,从实体上讲,是一种无权行为,商店收购金银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可构成非法经营罪。《条例》虽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有许可、委托他人收购金银的权利,该商店收购金银的行为,从程序上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也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同样可构成非法经营罪。(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这种行为与第一种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经营对象不是限制买卖的物品,而是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国家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因此,行为人买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的正常管理秩序。此外,在经济生活中,在森林采伐,捕猎、采矿、种子经营等领域,国家有关部门也实行许可证制度;批准文件是有关部门做出的类似许可证作用的文件,是一种使行为合法化的文件。买卖批文的行为会干扰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项规定弹性很大,某种程度上又有“小口袋”之虞,因此,在解释时宜采取谨慎态度,不宜解释过宽,有的教科书认为:“这种行为主要是指非法的传销行为”。其实,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中,还有一些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短斤少秤等,其社会危害性与非法传销不相上下。(三)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有营利目的。另外,该罪是法定犯,其犯罪故意中包括违法性的认识。以该罪第一项为例,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其经营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果其人贩卖金戒指,但他并不知道金银制品是专营、专卖物品,即缺乏违法性的认识,就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与杀人、伤害等犯罪不同,后者具有天然的、道德的恶,而非法经营罪则纯粹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构成犯罪的。法律的规定某种程度上受到政策变化的制约,其内容随社会发展而变化。法定犯的这种特点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行为是违法的,必须以有关外汇、金银、物资等法规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已不再将某种物品规定为专营、专卖物品,不再将某种经营行为视为非法经营行为,这种行为即使原先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此时也不能再定非法经营罪。作为法定犯,非法经营罪的“法”应做何理解?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表述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紧接着,该条分三项列举了非法经营行为,即(一)未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是指违法的一种状态,而在我国,法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就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均在法律之列,违反上述法律体系中之任何一项均为非法。然而,刑法第225条表述却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难免让人产生疑问,“违反国家规定”与“非法经营”是何关系?“国家规定”与“法”是何关系?我们认为,所谓“国家规定”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甚至不是一个政策术语,其涵义十分含糊,人们不能说清县政府或乡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规定”。某县政府为了扶持本地企业,保护地方利益,规定凡本县企业购买面粉机、工业及食用酒精、农业生产资料等必须从本县有关企业进货,违者将给有关企业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另外,外地企业不得在本县经销上述产品,显然,这种规定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所谓“国家规定”,应做限制性解释,国家规定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刑法第225条所列的第一项非法经营行为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肯定了非法经营罪中的“法”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第225条第2项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则属于违反《贸易法》的行为,因此,从该项规定仍能得出结论:所谓非法之法,意指诸如《贸易法》等法以及行政法规。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对以上二项的补充,本身对理解非法的范围并无帮助。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中所说的法律包括两种:一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另一种是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此之外的一切地方性法规都不在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之列。在这一“法”的涵义上来理解非法经营罪,至少有如下意义。首先,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不包括违反地方性法规的情形,这样,一方面由于法律与行政法规是全国统一的,可以避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对同一行为在罪与非罪判断上的分歧;同时,有利于控制非法经营罪的打击面,避免刑法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这样一来也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不同于工商行政管理中的非法经营。在工商行政管理中,计划单列市的权力机关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可做为执法依据,但在刑法上,必须是违反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定罪。表面上看,刑法与行政法上对非法经营采取双重标准似乎会带来混乱,实际上,这对灵活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全国刑事法制的统一是有好处的。(四)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经济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犯罪数额,犯罪数额的大小是衡量非法经营罪社会危害严重程度的主要根据,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因此,犯罪数额是“情节严重”的内容之一。非法经营罪的数额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由于非法经营的数额直接决定非法经营的规模,数额越大,规模越大,对市场秩序扰乱的程度越严重;同时,一般来说,非法经营数额与非法获利数额成正比,非法经营数额越大,非法获利数额越大,因此,通常应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标准。非法经营数额与非法获利数额有时并不一致,具体地说,存在下列一些情况:(l)只有非法经营数额,而无非法获利数额。如倒卖一批金银制品,不仅未获利,反而亏了本,这种情况下,应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标准,无非法获利数额,不影响对行为的定罪。(2)无销售数额,但有非法获利数额,如倒卖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从中非法获利,此时只能以非法获利作为定罪数额标准。(3)非法经营数额下大,但非法获利数额却很大,此时应以非法获利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标准。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具体定罪数额,至今还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由于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具有渊源与继承关系,因此,以前投机倒把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对认定非法经营罪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笔者认为,随着经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应该进一步提高定罪的数额标准。除数额标准之外,情节严重还包括其它内容。数额不够大,并非绝对不能定罪,从实践中看,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视为“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行为的主犯;(2)多次进行非法经营,屡次经有关部门处理而不悔改的;(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非法经营,影响恶劣的;(4)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起民愤的。是呀.“黄牛党”就是俗称的“票贩子”。“票贩子”在北京行话叫“拼缝儿的”,而上海人称之为“黄牛党”,还有更形象的比喻把这类人称之为“票虫儿”。“党”是上海人在替社会现象分类时最惯用的概念系统。于是,就有了一种叫“黄牛党”的称谓,用于描述一堆人在那里抢购物资或票券,有如“黄牛群之骚然”的现象。“黄牛”是上海滩的特色已有两个世纪的发展史了,昔日的“黄牛党”,所从事的是被过度分化的中介行为。就现象而言,它被定义为“恃气力或势力,采购物资及票务凭证后高价出售以图利”。他们在解放前倒黄金,在文革时倒诸如缝纫机、自行车、电视机等各类票证。新世纪,“黄牛”行业有了更大的发展,开始倒大剧院戏票,倒热线火车票,直至倒世界第一的磁悬浮票.一、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之比较通常认为,非法经营罪是原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投机倒把这一概念与计划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词汇。“倒把”意指倒买倒卖,“投机”则强调相机以图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从宏观到微观悉数加以控制,商品买卖行为只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对于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更是严格控制,因此,投机倒把是做为一种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加以惩罚的。在几乎取消一切商品自由流通的年代,投机倒把做为罪名,虽然很宽,却不难掌握,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对商品流通的限制逐渐放松,加之经济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投机倒把罪的内涵与外延(尤其是外延)越发不明确。因此,新刑法生效前的投机倒把罪已变得十分庞杂、含混,其特征可概括如下:(一)客体,即本质特征,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管理制度。(二)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金融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及工商等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的行为,突出表现为,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非法经营,牟取暴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四)投机倒把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根据现行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工商市场管理秩序,第225条还对该罪客观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l)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以上两罪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其共同之处在于:两种犯罪都是对当时国家的市场秩序的破坏。尽管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资源配置模式,投机倒把罪与非法经营罪并非截然对立、完全排斥,相反,某些行为是两罪所共有的,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或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它仍是目前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前则按投机倒把罪论处。两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投机倒把罪的客体包括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物资等经济活动秩序。因为,1979年刑法立法之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经济活动比较单纯,经济犯罪的形态也没充分表现出来,因此,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等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一并包括在投机倒把罪中。随着金融等各种犯罪的大量出现,投机倒把罪的客体愈显庞杂臃肿,分解投机倒把罪势在必行,除非法经营罪以外,现行刑法把原来的投机倒把罪按客体不同,分解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文物罪等,(2)客观表现不同。随着投机倒卖罪的分解,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仅为三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较之原投机倒把罪大为缩小。但是,这种缩小是相对的,由于非法经营罪还包括一项“堵截式”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目前的非法经营罪仍是一个“口袋罪”,只不过口袋比过去投机倒把罪要小一些。非法经营罪这一立法轨迹表明,其原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二、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分析(一)客体。我国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客体做为划分各章的依据,第3章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该章罪名多,涉及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因此,该章又设八节,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走私罪(第二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四节)、金融诈骗罪(第五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六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七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八节)。非法经营罪隶属于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该节除非法经营罪之外,还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第3章所属八节又各有其节客体,其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市场秩序的外延仍然很宽,如强迫交易罪与虚假广告罪均属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但它们与非法经营罪有很大不同,强迫交易罪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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