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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非法经营案件,佳木斯黑恶势力开庭

今天给各位分享佳木斯非法经营案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佳木斯黑恶势力开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佳木斯又发生什么大事了

黑龙江佳木斯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董姓女子一家五口在家中遇害。“凶手太残忍了!老人孩子都不放过。”死者家属说,妇女和小孩三人是捆绑着被杀害的。警方判断,凶案发生于元宵节之夜,家人10天后寻上门来,发现锁眼被堵,案件才曝光。

中文名

佳木斯灭门惨案

地点

佳木斯市

受害人

一家五口在家中遇害

结果

告破

发生时间

2014年2月15日

案件简述案件被害人案件时间案发地点案件过程案件告破TA说

案件简述

黑龙江佳木斯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董姓女子一家五口在家中遇害。“凶手太残忍了!老人孩子都不放过。”死者家属说,妇女和小孩三人是捆绑着被杀害的。警方判断,凶案发生于元宵节之夜,家人10天后寻上门来,发现锁眼被堵,案件才曝光。

案件于3月10日告破,犯罪嫌疑人马正刚(男,34岁,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人)作案后畏罪在辽宁省瓦房店市一酒店服农药后跳楼自杀。

有没有关于法在身边的调查报告

普及法律常识,提供法律咨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中波684千赫,调频100.7兆赫,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今天是11月3号,星期六,安然在这里祝听众朋友假日愉快。今天的节目我们为您安排是周末特别版,《近期法治热点》、《给您提示》和《案件定格》,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宣判消费者败诉、劳动争议仲裁法将二审增设"一裁终审"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修改......节目开始为您安排的是近期法治热点。

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时常会出现被侵权而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其实,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您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接下来的《给您提示》安然要提示听众朋友,金融消费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节目最后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好稍后请收听今天节目的详细内容。

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我是安然,节目开始先请关注一组近期法治热点。

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宣判消费者败诉

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这起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10月22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首例洗钱罪案在上海宣判4被告人领刑

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从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据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信息称,此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法将二审增设"一裁终审"制度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二审。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宁波司法考试泄密案五人被捕

10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于树泉、刘振华、柏伟、张敏、谢静波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9月11日,于树泉从李晓亮处获得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向浙江宁波、金华、河北唐山、山西临汾及北京的考生出售试题及答案,经鉴定,缴获的试题及答案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标准试题及答案基本一致,属国家机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修改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律师法,批准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新能源汽车实行生产准入管理

10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应由企业法人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方可进行。国家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根据技术成熟等标准,管理规则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电子废物不得填埋处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不得复议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日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和公告信息发布等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欢迎继续关注《法在身边》。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时常会出现被侵权而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其实,在遇到侵权行为或时,您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接下来的《给您提示》安然要提示听众朋友,金融消费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案例:企业内退职工王先生在单位实行银行代发工资时,从财务科领到了一张与工资存折配套使用的银行卡。由于年龄偏大,接受新事物慢,所以他的银行卡一直没有使用。今年初,他偶然发现存折上被扣了15元的"年费",到银行咨询,被告知是银行卡一年的使用费。银行工作人员同时解释说,办卡时持卡人和银行签订的协议里有交纳年费的条款。王先生更糊涂了,我从来没有和银行签订过什么协议呀!后经过多方了解,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发卡任务,与单位财务科协商,未经过职工本人同意,便直接为职工每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得知这种情况,王先生较起真儿来,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电话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之后,责成银行登门道歉,并退回了收取的年费。

提示:当前,许多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各种收费缺乏了解。较早的持卡者多数是因当初代发工资、出差取款、外出务工、子女外地上学等原因办理的。当时的办卡协议中,多数都有"按年交纳年费和手续费"的条款,只是协议上的条款太多,消费者对这样的规定一般不会太留意。因此,广大消费者应对不常用的"睡眠"卡进行清理、缩减。同时,要了解当前银行收费的信息。比如,现在多数银行对于用自动柜员机跨行取款要按照每笔2元的标准收费,异地存取款的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各种贷记卡、借记卡透支一定时间后会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有的贷记卡仅年费就高达数百元等等。所以,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综合考虑,货比三家,选择既服务好、费用又便宜的银行卡,从而避免花冤枉钱,维护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

案例:崔女士担任某企业财务总监。某日,她与另外两名出纳员一同到银行分理处提取现金,因当时提取金额较大,银行柜外又没有验钞机,他们在核对了总数之后便匆匆离开银行。但到了单位重新清点时,却从一捆现金中发现了三张百元假币。崔女士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却得到"现金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答复。一气之下,崔女士向分理处的上级银行进行了投诉。受理投诉部门非常重视,立即对崔女士的取款全过程展开调查,在证实崔女士没有做"手脚"、且该分理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客户用验钞机,服务确实存在一定欠缺后,最终向崔女士作出了赔偿。

提示:到银行取款时,取款人最好当面点清票款并检验是否存在假钞。这就要求金融消费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反假币常识,或者注意使用银行柜外验钞机验钞,发现有疑问的钞票可以及时让工作人员更换。遇到提取大额现金来不及当面逐张清点时,最好有两人以上同行。这样,如果事后发现假币,可以凭借现金捆扎纸条(上面有银行员工的号码或名章)及时向银行的上级机关反映,并提供同行人员的证言,从而增加维权胜算的砝码。除了当面点清以外,消费者还应尽量避免从人工窗口提取现金。因为银行为自动柜员机配钞时,一般是由专业出纳人员逐张挑选较新的钞票,并经过人工验钞、机器验钞等多道关口。所以,柜员机出现假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外,账务往来也应尽量使用个人支票及同城转账,或者使用更加先进的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这样,就会减少从银行提取现金的机会,从而避免在各环节出现假币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案例:周大妈经保险公司代理人孙某的介绍为其女儿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赔付保险。入保一年后,周大妈的女儿因肺炎住院,在得知代理人孙某已辞职的情况下,周大妈将索赔材料直接送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受益人在加入保险之前就曾因肺炎住过院"为由,下达了"合同内容变更通知书",周大妈拒绝接受该项变更。不久,保险公司又下达了"撤销保险合同"通知书。无奈之下,周大妈只好求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这属于保险公司恶意拒赔。本案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赔付后,再由保险公司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在与保险公司理赔部进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律师代为向保监会递交了投诉信。保监会经过核查,责令保险公司对周大妈先行赔付后,再对该保险进行重新认定。

提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可通过三个步骤进行,即先向保险公司陈述事实,力求达成赔偿协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保监会投诉;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就应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到的是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接下来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9月17日,个体运输户侯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配送货物时,一男子以支付2.5万元运费的条件让他把一批香烟运往佳木斯。为了赚取运费,侯某在明知这批货物是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对方并没有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然答应了下来。9月21日晚,侯某驾车行至佳木斯郊区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机关执法人员截住,当场查获18个品种共计3.3万条的卷烟,标值近160万元。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产品。

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强(9周岁)要求母亲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小强的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后,他人多次给小强的母亲孙某介绍对象,但孙某担心小强委屈,因此拒绝了他人的好意,孤身一人带着小强过日子。4年后,孙某因身患疾病无力照料小强,于2005年11月嫁给邻村吕某。事后,小强不愿到吕某家生活,经常偷偷跑回奶奶家。今年5月,小强以父亲去世后母亲对其照顾不周、经常虐待为由,将母亲告到法院,声称坚决不随母亲生活,并要求母亲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庭审中,孙某坚持要求小强跟她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声称孙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但无法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小强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于1990年1月出生。2007年4月28日晚9点多钟,他在安阳市中心汽车站东门搭乘卢某的出租车后,将卢某骗至安阳市东区联通公司附近,因附近群众较多无法下手,又将卢某骗至安阳市开发区玄鸟西侧。随后,王某持刀劫走卢某100多元现金和一部价值500多元的手机后逃走。事后,王某因后怕而打电话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初犯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个体司机为牟利,竟铤而走险,干起接送窃贼的生意。日前,被告人史秀昌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史秀昌是一个体司机,从安徽来上海后,买了一辆小汽车,从事运营生意,但生意冷淡。今年3月至4月间,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牟利,多次在窃贼的电话联系下,积极接送窃贼到各作案地点,并在路口等候,等窃贼窃得财物后,又将他们送回暂住地。在这期间,史秀昌先后9次为窃贼作案接送。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牟利,仍积极接送,依法已与他人一起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史秀昌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现金后不入账,并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给客户,张巍康共挪用资金27万余元,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巍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巍康是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某分理处从事对公结算岗位工作人员,2005年5月17日,张巍康在柜台收到湖州某物业公司现金缴款75900元,采用不入账,擅自进入银行电子报表系统,采用将企业对账单复制后修改相关数据,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的方法,将该款挪用。自2005年5月起,张巍康采用相同的方法分23次挪用该公司现金缴款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巍康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张巍康主动投案自首,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人合谋唆使网友抢劫,以报案相胁勒索钱财。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黎明、刘永亮、王佳永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0日,3被告人相约在一小酒馆,合谋诈骗刘永亮结识的一网友孙某家人钱财。5月20日下午,刘永亮将孙某骗至一地,指着王佳永声称其背包里是"极品",唆使孙某对其实施抢劫。在孙某与王佳永拉扯背包的同时,王佳永向埋伏在附近的张黎明发出信号,张黎明及时出动,乘机将孙某抓了个现行。之后张黎明以"孙某抢劫他人财物被抓,若不同意私了,将被送派出所"为由,向孙某家人索要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黎明、刘永亮、王佳永3人目无国法,敲诈孙某家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袁成敏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成敏1998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2002年又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刑五年,其刑满释放后仍不走正道。2006年12月以来,袁成敏伙同他人以砸烂门店等手段威胁到马山县城投资的外地客商,索取保护费。其中太平洋服饰店店主一个月内,3次被索取保护费2300元;南方超市店店主3次被索取保护费1800元;三星鞋业店店主每月除了被索取保护费500元外,袁成敏还经常带人到店内,强行拿走鞋袜等货物,致使三星鞋业店被迫关门停业。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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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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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号贞丰发生了什么刑事案件

所谓重大刑事案件有两种:案情重大、影响重大。

2015年度重大刑事案件尚未整理,先看一下2014年度重大刑事案件:

回顾2014年,一个个备受关注的重大刑案在社会上引起全民关注。这一年,检察机关公诉、批捕了许多让人记忆深刻、在人们心目中留下深刻烙印的刑事 案件。这里选择的10个案件,有人再难与家人团聚,有人财富梦化为泡影,有人风光暗淡,有人仍然执迷不悟,有人深深后悔也难挽回一切……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2014年法治事件中留下了沉闷的“足音”。

1.平度拆迁案

案情简介:因对开发商征地手续有异议,没有拿到征地补偿,山东省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在已被圈占的被征地施工入口搭起帐篷,阻止施工。2014年3月21日凌晨,帐篷起火致1死3伤。

2014年8月20日,本案在青岛市中级法院设在青岛市看守所内的法庭开庭,七名被告人被诉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七名被告人分别为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杜 群山、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和柴培涛。12月5日,本案第二次公开 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评点】该案的审理不仅关乎死伤者的权利能否得以伸张,同时也检验着当地的法治环境,但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2.昆明火车站暴恐案

案情简介: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被捕,拒不供述其组织成员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 暴力恐怖犯罪。同年3月1日晚,该恐怖组织成员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在昆明火车 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因抗拒抓捕,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四人被当场击毙。

2014年9月12日,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伊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31日,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评点】恐怖主义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暴徒残害无辜生命、破坏公共财产、挑战人类良知,对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迫切需要提速反恐立法。

3.招远涉邪教案

案情简介:2014年5月28日晚,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等在“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围殴被害人吴某,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 忍。2014年5月31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发布微博称:”2014年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的故意杀人案,6名犯罪嫌疑人系邪教组织成员。除1人 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另行处理外,对5名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11日烟台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帆、 张立冬等2人被判死刑,被告人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被告人张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巧联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张帆等人不服,提出上诉。11月 28日,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评点】小到个人的命运和家庭,大到社会稳定、国家的前途,我们同邪教组织的斗争,不仅是两种思想的交锋,同时也是一场尖锐的法治与反法治的较量。

4.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8日,房祖名与柯震东因涉嫌吸毒被抓获,警方在房祖名住所内搜到100多克大麻,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之后媒 体曝光房祖名已有8年吸毒史,首次吸毒地点在荷兰。房祖名的父亲是香港著名影星成龙,母亲是台湾电影演员林凤娇,房祖名本人也曾以演员、歌手身份获得多个 奖项和提名,因其“星二代”的身世,本案颇受公众关注。

9月18日,北京市检察院通报,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东城区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22日,房祖名被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评点】频频曝出的明星吸毒事件令公众惊讶!明星们应珍惜自己拥有的名誉与地位、珍惜自己的爱人和家人,为社会和粉丝做出良好榜样。粉丝们也要理性,不要效仿偶像错误的行为。

5.孕妇谭蓓蓓案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4日,怀有身孕的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桦南医院实习生胡某送其回家,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蓓蓓的丈夫白云江趁胡某昏迷欲实施强奸。事后,白云江和谭蓓蓓怕被人发现便心生杀念,将胡某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后掩埋。

2014年6月12日,该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白云江被判处死刑,谭蓓蓓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不服提出上诉。11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宣布维持一审判处白云江死刑、判处谭蓓蓓无期徒刑的刑事 判决。

【评点】为讨好丈夫,竟然罔顾良知、人伦、法律。“为夫猎艳”事件无疑拷问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但如果能对谭蓓蓓的心理现象研究总结,也许将对世人有警醒作用。

6.上海福喜食品案

案情简介:2014年7月20日,麦当劳、

肯德基等洋快餐的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上海食药监部门随即要求上海所有肯德基、麦当劳问题产品全部下架。7月26日,福喜母公司OSI集团在官网宣布,必须从市场中收回上海福喜所生产的所有产品。

8月29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于网站贴出通告称,“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涉案公司高管胡骏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评点】这次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是偶发还是必然?是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系统性漏洞,还是执行上的失误或偏差?一家在国际市场信誉卓著的食品企业为何出现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背后值得人们反思。

7.“广西一号传销大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7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以犯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十年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该组织发展庞大,传销体系成员超1900人,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自治区),网络层级超过40级,收取下线申购款、发放下线提成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总额达23亿元人民币,因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

【评点】我们经常说一句话叫“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道理平时谁都懂,但是到了传销的时候,这个道理很容易就忘了。还是要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

8.昆山工厂爆炸案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日7时37分,江苏苏州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事故 发生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与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昆山市检察院等三级检察机关一起勘查事故现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事故抢险 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评点】漠视安全隐患,就是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无论如何,也不能突破安全生产的底线,以劳动者健康生命为代价,监管部门要切实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各个环节。

9.“神医”胡万林非法行医案

案情简介:胡万林,原名胡震杰,四川省绵阳人,1949年12月12日出生。先后从一个乞丐、囚徒成为一个万人敬仰的“神医”,然后再到一个囚徒。

2000年,商丘市中级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胡万林服刑十五年,服刑期间自称自学医术的胡万林开始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给人看病,因受到很多人吹捧而名声大振。

经过两次减刑后,胡万林于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出狱之后他重操旧业,22岁大学生云旭阳饮用胡万林开出的有芒硝类“药物”之后死亡。 2014年11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胡万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庭宣判后,胡万林当庭表示上诉。

【评点】伪科学、伪医术泛滥的脉象无疑预示着某种社会病态,值得世人警觉,更值得有关部门关注,并出台应对措施。胡万林获刑能否终结“神医”乱象?我们拭目以待。

10.“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立二拆四”,原名杨秀宇,男,吉林省人,网络推手。杨秀宇1997年毕业于东北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2006年9月成立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秀宇曾策划炒作“和尚船震门”“干爹带我游奥运”等虚假事件,杨秀宇及其公司在幕后大发其财。

2013年8月,杨秀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立二拆四”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受审。11月18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杨秀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杨秀宇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评点】在这个信息爆炸、眼球经济的时代,制造话题也成为了一种谋财手段。网络世界应当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有法律底线的。面对谣言,网民应当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非法经营罪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经营罪属于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该罪名的,如果其在作案过程中存在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仅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还会处以其违法所得财产的一倍到五倍以下的罚金;若是存在特别严重情形的,其刑罚将会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没收其全部财产。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有:1、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售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经营、销售的物品或者是其他实行限制性的不能自由买卖的物品;2、购买或者出售国际贸易中对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某些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行业,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以及获得批准的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等;3、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参与证券以及期货还有保险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或者是没有获得支付业务的许可,就进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且从中牟利;4、存在利用非法手段,在交易活动中强行抬高价格水平,牟取暴利的行为以及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外汇买卖行为或者是参与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等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非法性营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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