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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非法经营罪界定,农药非法经营罪界定依据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药非法经营罪界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药非法经营罪界定依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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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该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

这里所说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复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a、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a、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6、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终于传出新动向。近日,从多种渠道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调整,“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外界对此解读为,这打破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也并未如农药经营业界所期待地完全放开。

在新修订草案中,现行《条例》在农药经营条款中列举的“下列单位(即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规定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此外,还需通过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获得农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业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这部《条例》何时出台?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体披露《条例》修订的进展情况,并有消息人士曾乐观预计新版《条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台。然而,进入2011年,新《条例》却迟迟不见动静。

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就《条例》修订情况而言,农业部方面的相关工作已经结束,去年年底就已将草案上交国务院,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后续工作,预计最快上半年出台。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尚存分歧,新《条例》的出台仍存在变数。

为何迟迟无法出台

有参与新《条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新《条例》出台恐怕还要推迟。据介绍,新《条例》虽然由农业部负责起草,但农药行业还牵涉工商、质监、安监、供销社等政府部门。因此,作为行业主管法规的修订还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针对农药经营领域,与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关系最为密切。该消息人士透露,相关利益部门对新《条例》在经营方面的规定分歧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销社系统,因为取消专营权的做法对他们的利益有直接影响。”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实施,供销社将立即失去其在农药经营领域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护,会让近年来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销社面临基层个体户的激烈竞争,这显然是当前“网断、线破、人散”的基层供销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还可能是来自于一些决策者的观念问题。“毕竟农药能够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况且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一位企业人士说,政府可能会认为,垄断经营渠道能够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以及方便监管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农药专营制度。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并会对新《条例》的出台产生影响,农药流通体制改革也因此再生变数。

专家有忧虑经销商很期待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广东某经销商:工商部门不熟悉农药业务,以往工商部门发证难以考察经营者资质,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如果让农业部门对准入门槛把关,经营者的素质肯定会明显提高。希望新政策早点出来,个体户也能凭实力正大光明地从事经营。

山东省农科院土肥所研究员高弼模:当前农药的滥用问题,关键不在销售环节,而在于使用环节,农民过量违规用药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在目前体制下,区分运动员、裁判员比较难,发证的管理形式可能会加剧不合理竞争,并为政府部门提供寻租空间。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利于行业发展,必须保证相应的监督机制到位。

中国化工农化总工程师郑先海:农业部门不能又管理又经营,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水平。

经营农药需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农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条例》做出规定:(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资质要求则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例如,《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人员要求就有明确规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对比新旧《条例》,主要的差别在审批权归属。旧《条例》规定审批权归县级工商部门,新《条例》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放经营许可。

前置审批违背行政许可法吗

一旦新《条例》实施,这意味着,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取消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将重启。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解释,由于农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农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即《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许可法》。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专营、与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麻醉药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化肥、农药、种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将一些行为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对上述第(5)种行为再进一步进行具体的解释。

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时效是什么

1.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2.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分别为: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 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 解读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颁发时间:《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到目前为止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专门管理农药的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共8章49条。

一、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二、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三、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省、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这部法规里面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制度:

第一,农药的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是一种市场的准入制度,指的是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前,必须首先要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的登记申请,农业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报的产品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就批准登记,并发给农药的登记证。这是第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第二,规定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指的是任何一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要经过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是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的证号。

第三,农药的质量标准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农药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的产品主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须要经过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标准号。

第四,农药的广告审查制度。指国家对农药广告的内容实行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具体的分工是:凡是在全国性发布的农药广告,或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比方说在全国性的报纸、书籍、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材料上刊登农药广告,必须要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在省以内发布的广告,在省以内的电视广播杂志上发布的广告,必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五、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六、假农药和劣质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为假农药: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为劣质农药: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七、法律责任:(本章共8条,常用3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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