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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非法经营药品,烟台中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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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卖药品是什么罪

非法卖药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不是药神原型判了几年

现实版“药神”翟一平案宣判: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判三缓三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通过QQ等渠道向国内患者销售、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几乎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翻版情节。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被称为现实版“药神”的翟一平案日前宣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翟一平向澎湃新闻表示,他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目前他已经在社区进行矫正。

和电影《我不是药神》类似的情节、境外已上市药品是不是假药的争议、病友的100多封求情信,曾让翟一平案备受关注。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涉案金额470多万

翟一平案案发于2018年7月,距离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不过20天。

澎湃新闻获得的经翟一平证实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7101邢初273号】显示,翟一平,男,1972年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8年7月24日翟一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公开报道,翟一平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销售假药罪,后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翟一平和郭某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购买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其中,0PDIV0(100mg/10ml)售价为人民币13,500元、0PDIV0(40mg/4ml)售价为5,500元、KEYTRUDA(100mg)售价为28,000元、LENVIMA(30粒装)售价为19,500元。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翟一平与郭某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一平租住的上海市宝山区某住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部分0PDIV0、LENVIMA药品,在其租用的宝山区另一处房屋查获部分KEYTRUDA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被告人翟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3款,第11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翟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7日。

假药认定有争议,新法已修改

翟一平案案发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上映几乎同步,二者都反映了现实与法律在代购抗癌药方面的碰撞等严肃命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发后,多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和探讨。

原《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青年报》2018年8月16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没列入监管部门药品名录或没有经过相关审批的药,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但不等于是客观事实上的假药。翟一平为病友代购的抗癌药虽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却是具有很好疗效的真药,将其“一刀切”视为假药予以惩处有欠公平正义。现行法规将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认定为假药,值得重新审视。

评论认为,就个案权衡利害,翟一平代购行为的利显然胜过弊,并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在关乎救死扶伤、人命关天的进口药代购案件中,执行法律要充分权衡可能会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

另据《华商报》报道,翟一平案案发后,该案的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修改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的规定。

建议信称,只要没有政府批文,所有的进口真药,一律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哪怕是国际著名厂商生产、国外普遍有效、对国内起到填补作用的好药,甚至是治疗癌症等的救命药而非误人害人的假药,严重超出国民对“假药”文义范围的理解。这与《刑法》应按“文义解释”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也有一些媒体的报道提出了另外的疑问。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18年8月18日报道,与电影中贴钱帮病友们买药的“程勇”不同,翟一平在购药链条中获得了利益,其数量和性质并不简单;与现实中的陆勇也不一样,翟一平虽曾罹患肝癌,但他从未吃过自己分发给病友的药品,且两种药物在德国均系需医生指导使用的处方药。

报道还指出,翟一平不知道从自己手中分发出去的药物真假和来源,用于配送的“冷链车”也不存在。他并不清楚药物原价是多少,所谓的5%代购费也是“随意估算的”。

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翟一平所代购的PD-1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全国50多个城市正式开售,且境内零售价比从德国代购更便宜。100mg/10ml规格零售价为9260元,40mg/4ml规格零售价为4591元。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审议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是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在现实中,《我不是药神》中“程勇”的原型、江苏无锡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检察机关也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山东非法疫苗案

备受关注的山东问题疫苗最新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作出回应,河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首次发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日发布通告要求,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情形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食药监总局指出,依据刑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晚,山东食药监局对外公布了山东济南日前破获的非法经营疫苗案300条线索,其中,上线线索107条,共涉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线线索193条,共涉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线索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上线线索107条涉及20个省份涉及河南的最多

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300条线索中,包括向嫌疑人庞某提供疫苗和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总共涉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和山东。上线人员线索涉及河南的最多,共24条。

下线线索193条涉及24个省份

而庞某在从上线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以后,又分别卖给了她的众多下线,在公告中,涉及疫苗流向的下线线索有193条,包括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下线人员线索除上线所涉及的20个省份外,还涉及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地。下线人员线索涉及山东的最多,共53条。

河南44人涉问题疫苗事件 河南药监局首回应

目前,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河南44人涉问题疫苗事件。今天,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时长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河南已经全面开始排查,暂时未发现问题疫苗流入数量、去向等情况,但已经责成涉及到河南有关地市全力排查。

药品经营企业非法经营应承担什么责任

违规经营一般处罚如下: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根据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

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相关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到多少判刑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药品罪立案标准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件: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未满16周岁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谓“单位”,是指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4、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销售药品怎么处罚

一、正文回答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分析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三、无证经营药品怎么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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