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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非法经营屠宰厂,巨野县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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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私人非法屠宰如何处理

私人非法屠宰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扩展资料:

案例:夫妻俩私自屠宰生猪被刑拘

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动,取缔了一个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的非法生猪屠宰点。

4月下旬,永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有人私自屠宰生猪进行销售。民警立即对该屠宰点进行摸底排查,了解到5月7日凌晨该屠宰点可能会进行非法屠宰,于是展开联合行动。

当天凌晨3点,该非法屠宰点亮着灯。执法人员走进屋内,看到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死猪被放在地上,旁边到处是猪毛和猪血,一旁还有一头活猪。

屋内两人看到民警等执法人员,情绪激动,男子挥舞着刀对着靠近的民警,女子更是将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并叫嚷着:“不要动我的猪,不然我就自杀。”

见此,民警一边耐心劝说女子,一边同男子说理,最终两人都平静了下来。随后,民警将两人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已屠宰的猪以及冰柜内未卖掉的猪肉和另一头生猪,进行检验。

经查,私自屠宰生猪的两人是夫妻,丈夫姓罗,妻子姓田,都来自贵州。2000年,罗某一家人来到永康,以卖菜为生。

2013年开始,夫妻俩从永康武义等菜场批发猪肉来卖,但生意不是很好。为了节省成本多赚钱,也为了肉质看起来更新鲜,罗某动起了自己屠宰生猪的歪脑筋。罗某以前在老家时曾杀过猪,就和老婆商量自己杀猪来卖。

2014年6月开始,罗某夫妇从武义、金华市区、永康等地购买活猪进行屠宰,然后在周边菜场销售。据田某交代,他们一般2~3天杀一次猪,截至目前已私自屠宰生猪200多头,价值40余万元。此外,罗某还以每头60元的价格帮别人屠宰生猪。

目前,罗某夫妇因从事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且屠宰点的环境卫生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销售的猪肉质量安全不能得到保证,不仅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警介绍,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市场上的生猪肉需要到定点屠宰场检验、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目前,永康市共有4个定点屠宰场,分别在李店、芝英、龙山、象珠。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买肉一定要认准有蓝印和红印的猪肉。如果市民发现私自屠宰生猪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夫妻俩私自屠宰生猪被刑拘

屠宰办是政府那个部门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扶持生猪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二章 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 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应通过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地市、县规划、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和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十条 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对于验收合格,动物防疫、环保等证件齐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实行一个屠宰场所一个许可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屠宰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猪屠宰。

第十一条 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其实主要是两个部门,一是农业主管部门,一般名称为农委或农村经济局。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名称为工商局。

私设生猪屠宰场怎样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未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的设立生猪屠宰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是普通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会罚款,但是如果你私设的造成严重后果了 比如病猪 死猪 刚好有人吃了你的肉就发生问题了 那罪过就大了

无证宰杀生猪被抓多久判刑

【1】涉嫌非法经营,被抓后被拘留一般37天可以判刑。

为什么说一般,情节可能复杂些,拘留时间要长些。

罚款是免不掉的。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处以刑法。

网页链接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

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现有人私自私宰生猪怎么办可以举报吗?怎么举报?

可以举报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如果是农户自己家里杀猪自己食用就不属于违法,出售的话就不行了。如果发现有人擅自屠宰和出售,可以向当地的商务局举报。商务局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论屠宰的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单是私宰生猪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非法屠宰生猪该去哪个单位举报

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扩展资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巨野非法经营屠宰厂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巨野县屠宰场、巨野非法经营屠宰厂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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