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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外汇地下钱庄,外汇局严打地下钱庄

今天给各位分享非法经营外汇地下钱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汇局严打地下钱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地下钱庄构成什么犯罪

地下钱庄构成非法经营罪。

犯罪分子设立经营地下钱庄的,属于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保险业务或者是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将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地下钱庄犯罪如何确定罪名?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扩展资料:

地下钱庄的罪行界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利用网络逃非法销售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

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

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经营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电话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官方首次解读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的内涵、运作方式等方面一直没有官方界定。为此,近期官方对地下钱庄进行了全方位的答疑( 内容主要来源于《金融时报》 ),有一定参考价值:

“地下钱庄”并非一个确定、规范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其本质是未经国家批准而经营汇兑、借贷和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为贪腐、赌博、走私、骗税、偷逃税等提供资金通道,也是洗钱犯罪的一种形式。

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是地下钱庄最重要的证据,除部分直接拿现金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绝大多数则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1)跨境“对敲”,即采用境内交割人民币、境外交割外币,资金形式上不跨境的汇兑方式(简称“跨境汇兑型模式”),实现资金实质上兑换和跨境转移。如当境内客户需要资金出境时,将境内人民币转账至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在境内收到人民币之后,通知其境外组织将相应的外币划至境内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这也是目前地下钱庄的最主要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逃汇。

(2)构造交易,即以虚假欺骗性手段,虚构或构造合法交易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实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支付结算型”模式。如利用道具商品进出口实现资金跨境以及通过壳公司、假贸易进行公转私等。

(3)其他非法经营模式,如黄牛换汇、非法改装移机境外的POS机刷卡、银行卡境外刷卡提现、非法分拆购付汇、现金走私等方式也比较常见;为规避打击,近年来还出现利用虚拟货币、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情况。

主要有三种:(1)通过低买高卖外币赚取差价;(2)按照汇兑交易、资金拆借金额抽取“客户”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佣金;(3)通过交易骗取政府奖励、出口退税等跨境套利等其他非法收益。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的行为属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近年来,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一直以来是外汇管理部门的查处重点。

2、整体上看,现阶段地下钱庄经营主要呈现多个特点,如分布地区较广(东南沿海地区较为集中)、经营方式多为家族型(往往具有黑 社会 性质)、服务对象较广以及经营手法较为隐蔽(一般为境内外独立交割、使用现金支付)。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企业、个人在境内购汇、结汇一般只能在银行进行,小额兑换也可以在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进行。因此,在上述场所以外办理结汇、购汇均为非法,涉嫌与地下钱庄交易。事实上,当前合法交易的跨境汇兑渠道是畅通的、便利的,市场主体合法的用汇需求均可得到满足。

2、老百姓应树立合法经营、合法用汇意识。不要对洗钱、逃骗税、跨境赌博等非法用汇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听信地下钱庄宣称的“便宜”“便利”谎言。

3、保护好关系自身账户、财产安全的物件(信息)。妥善保管自身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私(公)章、社交帐号、公司营业执照等,更不要贪图小便宜,出租、出借、出卖以上物件,否则轻则财产损失,重则陷入违法犯罪陷阱。 社会 公众发现地下钱庄线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外汇局举报,并提供证据信息。

1、加强与公安、央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合作,大力挖掘地下钱庄线索,全力配合公安侦破地下钱庄案件。2021年以来,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70余起。

2、严厉查处地下钱庄交易对手。2021年以来立案处罚案件1600余起,并持续开展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加强警示教育。

3、对未尽职履行外汇展业要求、为地下钱庄提供便利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追责问责。

1、继续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加强跨部门合作,与公安、央行、海关、税务等部门保持密切合作,积极挖掘地下钱庄违法犯罪线索,加强线索移送与打击惩戒,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加大对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及违规跨境转移资产行为。通报、公示地下钱庄交易对手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强化联合惩戒力度。

3、督促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展业原则。指导银行、支付机构强化对合作机构、接入商户、电商平台等身份识别管理,对为地下钱庄提供资金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大追责力度,压实金融机构责任,积极排查、封堵金融机构风险漏洞。

早在2002年1月,央行便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取缔了地下钱庄。但近年来,地下钱庄仍然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样的:

1、对于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主体来看,可以通过地下钱庄这一路径来获得相关金融服务,虽然其付出的成本更高。

2、对于有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主体而言(如贸易类企业等),跨境资金的流动需要经过繁琐的流程、审批以及需要提交真实性的合规材料,通过地下钱庄则可以省去很多事,即规避政策约束。

3、对于贪污受贿、赌博犯罪等主体而言,地下钱庄则充当着洗钱的通道。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地下钱庄是跨境资本流动的暗渠,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造成了较大冲击,既有可能成为“热钱”的流入渠道,也有可能成为协助本国资本外逃的帮凶。

2、地下钱庄资金交易一般十分隐蔽,脱离现行统计监测视线,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影响经济形势判断。

3、地下钱庄不仅为交易对手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转移的通道,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源。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方便,助长了侵吞国有资产、涉恐、贪污、走私、贩毒、骗税等犯罪。

为解决上述问题,政策层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做改变,其思路便是一贯的“开正门、堵偏门”。具体看,

1、近年来政策层面也在不断释放红利,如近年实行的“收结汇灵活”便突破了“谁出口,谁收汇”与“谁采购,谁付汇”的限制。

2、对于一些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以及无法快速有效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普惠金融则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因此,从目前来看,通过合法的渠道已经基本能够满足跨境资金的常态流动,而近年来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政策约束也越来越少。不过,对于刻意规避政策约束(贸易真实性等)以及以洗钱为目的的行为,则以加强打击力度为主。事实上,2015年以来,国家外管局连续多年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配合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推进地下钱庄案件破获及其交易对手查处工作,有力打击了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1、地下钱庄是洗钱犯罪的一种形式,基于此需要从更高层面来对反洗钱进行讨论。实际上,近年来,政策层面对反洗钱的关注力度显著提升,如今年4月和6月央行分别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主要是因为反洗钱目前已被列为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过程往往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需要从更高的层面进行统筹,否则效果必然会打折扣。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把打击台独背后的金主也视为反洗钱的内容之一。

2、近年来,政策层面一直在丰富反洗钱的框架,将非银行支付、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贵金属交易、离岸公司等等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均被纳入进来。与此同时,反洗钱也扩展至反恐怖主义融资、防扩散融资。

2021年6月1,央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1、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贷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等,这里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以及其它。

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3、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界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内涵,即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地下钱庄是怎么回事?

地下钱庄(Undergroundbanks)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作为金融服务的非法中介机构,地下钱庄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通过境外合伙人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现在,地下钱庄已经演变为非法收入的洗钱工具,在沿海地区更成为资本猖獗外逃的一个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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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外汇地下钱庄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外汇局严打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外汇地下钱庄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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