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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非法经营罪案例,郑州非法经营罪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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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189条中华香烟,被拘留,要判刑吗

肯定要判刑了,罪名:非法经营罪。数额不太大,可以缓刑。

给你说个真实的案例吧:4年前,浙江乐清人郑某,发现郑州的中华香烟每条价格要比乐清便宜七八元钱。回家后,郑某和妻子妹夫倪某提起此事。倪某正巧在家无事可做,随即提出由郑某从郑州收购中华香烟,他负责在乐清销售,赚的钱大家平分。回到郑州后,郑某收购了价值44.817万元的中华香烟,委托程某、单某驾驶的长途汽车偷运香烟,后被乐清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中华牌卷烟均系真品。

郑某、陆某于2010年12月20日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2011年9月19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倪某、郑某、陆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程某、单某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郑某、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程某、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郑州新闻非法疫苗案一审母女当庭认罪,非法经营罪判多少年

您好!被告人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庞红卫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其间,庞红卫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多种药品,存放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并以“配件”或“保健品”名义,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发往本省及省外买家,销售金额共计7497096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孙琪明知其母亲庞红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仍帮助庞红卫从事记录账目、收货、发货、银行转账等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参与销售金额共计42666272元。公诉机关据此提请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庞红卫、孙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庞红卫、孙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非法经营罪判多少年

关于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除非法经营外汇、出版物、证券等,国家层面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统一的认定规则,因此可以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

三十一、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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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罪怎么处罚,非法营运罪量刑标准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罪一般指出租车、公交、摩的及三轮车车辆在未取得营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营运活动而承受的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被告人袁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2017年2月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在格尔木市开发区长江路与金星路十字路口以南的院子内私设加油点对外销售柴油。

2017年11月8日该加油点被格尔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获,当场查扣地下油罐2个、用于销售柴油的POS机2台等物品.被查扣的油罐中存储柴油共计43.8吨、价值人民币313709.44元,其中闪点低于60的柴油28.88吨,价值人民币210910.64元.

经我院指控,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朝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例

案由分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伪造货币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2.06.07

审理程序:再审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敏、韦谦助、屈德田犯伪造国家货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32号刑事判决,谢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德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谦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敏、屈德田不服,向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德田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罪刑情节: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诈骗罪

刑罚:被告人谢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屈德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韦谦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赔偿:无

2、李长岭非法经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合同诈骗案 (精选)

案由分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法经营罪、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1.10.10

审理程序:再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第 189 条 【条文释义】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长岭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及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锦龙、尚天然、赵锦名、周长孝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岭、赵锦龙、尚天然、赵锦名、周长孝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长岭之父李学道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09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罪刑情节:明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执行职务、共同犯罪、主犯、首要分子、假释、其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追缴

判定罪名: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罚:被告单位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李长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赵锦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尚天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赵锦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周长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民事赔偿:无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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