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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烟草多少条才犯法
倒卖烟草50条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的规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扩展资料
倒卖烟草案例: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金某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亦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贵港市城区各香烟销售点非法收购189条中华牌香烟(109条软盒装、80条硬盒装),后将上述香烟包装好欲带回福建进行非法销售,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金某在贵港市汽车西站被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处,并当场扣押其非法收购的中华牌香烟189条。经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中华牌香烟是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01050元。同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烟草,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10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烟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我朋友帮别人卖烟,赚差价手里没有烟.这样构成犯罪么
烟草性专卖产品,私自倒卖违法。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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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没有烟草专卖许可 微商倒卖假烟获刑
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便通过微信做微商,倒卖假冒伪劣香烟。日前,经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艳、毛龙龙、汪燕、李路路和王弯弯五年到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汪燕在微信上做微商。2016年7月开始,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四川购进假冒的品牌卷烟在微信上非法销售,截至2016年12月被兰溪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销售金额达15.43万元。
经查,卖烟给汪燕的上家微商是唐艳和毛龙龙,二人在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间,同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还将假烟卖给微商李路路和王弯弯。经查实,唐艳和毛龙龙非法经营假烟的销售金额为26万元。李路路单独销售金额6.27万元,与王弯弯共同售假金额5.12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没有烟草专卖许可 微商倒卖假烟获刑
倒卖烟草多少条构成犯罪?
倒卖烟草50条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的规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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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烟草案例: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金某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亦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贵港市城区各香烟销售点非法收购189条中华牌香烟(109条软盒装、80条硬盒装),后将上述香烟包装好欲带回福建进行非法销售,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金某在贵港市汽车西站被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处,并当场扣押其非法收购的中华牌香烟189条。经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中华牌香烟是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01050元。同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烟草,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10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烟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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