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前七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及应携带的文件。双方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出示第11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11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如出卖人未能出示证明文件或所出示的证明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第11条约定的其他条件,买受人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第13条处理。
(2)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如买受人未能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 _ _ _ _ _ _ _ _ _ _种方式缴纳税款: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缴纳税费作为交付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支付下列款项
_ _ 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缴纳上述税费。
(1)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2)契税;
(3)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
(4)采暖费;
3.买受人支付下列款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时向出卖人出示完税证明。
(1)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2)契税;
(3)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
(4)采暖费;
【解读】第一款是关于出卖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的约定。
103010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房屋时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部分开发商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仍达不到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或者房屋或配套设施存在质量缺陷。为转嫁风险、逃避责任,要求购房者先签钥匙、签《入住协议》,再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的心理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未采取防范措施,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仅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且往往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缺陷和保修、维修责任不清。
为了减少损失,购房者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坚持先验收后交房的原则。房屋验收的过程可以分为两部分: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书面验收包括检查可交付的文件(如竣工备案表、实测面积数据等。)以及充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质量保证书》等。
现场验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与原图一致;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是否与合同相符;3、水电等附属设施是否到位;4.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是关于买受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在很多项目中,购房者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如未能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双方就该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以及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