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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放贷利率,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罪放贷利率,以及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高利贷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房贷超过多少属于违法?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目前银行执行的基准利率为:贷款一年以下(含一年)利率为4.35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利率为4.75五年以上为4.90。银行也会按照此基准利率执行。

2、目前贷款期限5年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是4.90,受限购限贷政策的影响,各地银行对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力度不同,银行信息港最新数据显示:全国首套房平均利率为5.38,利率普遍上浮5-20。二套房贷款利率普遍上浮10-30。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普遍上浮10。第2套房界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申请房贷,将视为第2套房。

【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如下: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扩展资料

非法放贷认定的标准是年利率超过36%,非法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高利贷入刑,怎样避免借钱变成犯罪?

高利贷,一般涉及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在以往,贷款单次年利率超过36%,超过的部分是不受保护的,但不至于入刑。而新法规定,单次贷款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的,将会触犯非法经营罪。

而即便年利率超过36%,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什么是情节严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个人累积放贷在200w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80w以上,单位放贷累积在1000w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400w以上的

2,个人累积放贷人数在50人以上,单位累积放贷人数在150人以上的

3,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因此,普通人借贷一般不会超过200w以上,新法针对的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业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当然普通人普通金额借款,你可以搞高利贷,只不过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为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和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 社会 和谐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解释)两个司法文件,明确严厉打击套路贷(诈骗罪)和高利贷(非法经营罪),将高利贷入刑,究竟月息超过几分、放次数超过多少、放贷金额和违法所得超过多少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打击?现就对《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以下浅显的解读,仅供大家参考:

一、单次放贷月息在3分以下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超过月息3分的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从该规定字面意思来理解的话单次放贷月息3分以下的不纳入打击范围,无论放贷多少金额,不作为非法经营罪来打击,但如果在月息3分以下有虚增债权,恶意垒高本金的情况,有可能涉嫌套路贷(诈骗罪)。但是以放贷为主业的话,无贷款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以月息3分放贷借款合同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有可能得不到主张。

超过月息3分的情况下必须要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才涉嫌非法经营罪,而非超过月息3分就会被刑事打击。

二、超过月息3分放贷,何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呢?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上述第一到第三项标准(一般接近80%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六)、被认定为黑恶势力放贷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上述第一到第三项标准50%以上的;同时具有上述第五项的情况的,标准的可放宽到40%以上。

三、在利率超过月息3%,并且具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下,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即使个人以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放贷的数额超过200万或违法放贷获利80万以上同时还需要满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情况才能定为非法经营罪,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即使放了九次也不构成本罪。如果个人以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放贷的数额超过200万或违法放贷获利80万以上仅仅在特定的亲戚朋友之间放贷,即使两年内超过了十次,但没有去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放贷,也不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打击。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 社会 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 社会 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四、在计算年利率是否超过36%时,期间收取的介绍费、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是否应当计算在里面?

根据解释第五条: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五、骗取银行贷款或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的,同时构成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六、为强行索取非法放贷实施的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行为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

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对不特定群体发两年内发放十次,超过200或非法收入超过80万等,就够非法经营了。民间借贷不存在,因为谁不可能把钱借给陌生人去

开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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