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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非法经营,使用除草剂违法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除草剂非法经营,以及使用除草剂违法吗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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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下百草枯的女孩情况恶化,被禁卖的农药为何还在流通?

引言:一名女孩跟同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之后,到家里她一时想不开,喝了百草枯,在家长及时发现送去当地医院进行洗胃之后,然后转院去了郑州,然后进行抢救。前三天各方面还正常,第四天这名女孩的情况就不断的恶化。为什么被禁卖的农药还在流通?小编今天就来跟大家说一说。

一、百草枯是什么?

百草枯是一个品种非选择性的除草剂,在作物出苗前使用它能够消除地面的杂使之干枯,比如像一些果园或者是稻田里面的都会用百草枯,它主要的作用就是除去杂草。而且用了百草枯之后,地下的茎和根都不能萌出新芽,杀伤力是非常强的,简单来说,它就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在喷洒植物之后,它能够被迅速吸收使其枯死,所以说对于这种农药一定不要接触的。

二、为什么女孩的情况这么严重?

女孩之所以这么严重,是因为百草枯她本来就是一种比较毒的农药,如果人一旦使用的话,后果也会非常严重,比如像这名女孩一样,她的肾就是因为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慢慢的衰竭,最终不能得救,专家还曾说过,如果说人在口服五到十五毫升百草枯的话,就足以失去生命,所以说女孩情况之所以这么严重,就是因为百草枯是一个毒性比较强的农药。

三、为什么禁卖之后还在流通?

国家明确规定百草枯只能够在境外使用,不能在境内生产百草枯产品,同时不能够销售,有一些地区仍然在添加百草枯,然后非法经营贩卖百草枯,很多人就是因为这样才中毒身亡,对社会也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小编想说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应该严惩,不然的话情况会越来越严重,很多无辜的人也会因此失去宝贵的生命。

百草枯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是的,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9月2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

通知要求,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百草枯产品的行为。要加强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隐性成分,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要追溯求源,及时追查其进货来源和生产源头,坚决依法打击非法添加百草枯隐性成分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中国百草枯之父感到惭愧:

百草枯是农药,它是用来农业除草的,不是用来喝的,为了不让人喝它,原本可以无色无味的百草枯,被染成了难看的墨绿色,一看就不是喝的东西。此外,加入了臭味剂,让人闻起来就很恶心。还加入了催吐剂,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在很短的时间内,让人体呕吐。

百草枯之父李德军说:“百草枯我感觉是很得意的一个作品,是我一生,是我科学研究工作里边最得意的一个作品,当然其他成果也有,但是这个成果是我最得意的,我没想到这么得意的作品上面出现了这么严重的瑕疵,让我感觉到,说得不好听点叫有一种负罪感,我感觉到这做的什么事啊,我对这个问题我很惭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百草枯产品被令不得在境内销售

怎么看待百草枯不得在境内销售?

这个应该也是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吧!

以前经常在一些新闻或者是小说里面看到百草枯这个职务,对于人的身体是有多大的危害,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认识这个东西的,而且也不能,杜绝有人通过这个来害人

所以虽然把一个东西在境内,不允许销售,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是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决定,我觉得是应该经过多方面的深思熟虑才会做出来的,所以不管怎么样?都要支持这些决定呀

卖百草枯致人死亡判刑吗?

国家2016年7月1日切,禁用百草枯,如导致人死亡的去。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0有期徒刑起步,还要民事赔偿卖百草枯害了人,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农资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含禁用农药“百草枯”的除草剂。因销售含“百草枯”产品,购买后引起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早在2012年5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便发布公告,要求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经营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结

河东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06年初,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河东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有关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把确保农村经济顺利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粮食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总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专项整治,使我区农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根本好转,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农资产品。

三、 工作重点 1、 重点品种:主要是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配件以及畜牧渔业用品,用量大、容易出问题的农资产品。 2、 重点经营者:农资生产经营户,无证农资经营户,流动销售人员,制售假劣窝点。 3、 重点市场:种子、农药、肥料和其他农用产品等产销相对集中的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 4、重点季节:每年的农资产销旺季。以杂交玉米为切入点,组织开展以发芽率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抽查,确保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抓好农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发现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四、 检查内容 1、种子:主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所经营的种子是否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标签是否规范,包装是否合格,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标签标注指标,品种宣传是否真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否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要不低于国家标准。 2、农药:(1)整治农药经营市场,进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打击取缔非法农药经营户。(2)对全区农药经营户进行逐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非法经营杀鼠剂,取样检验杀菌剂中的粉锈宁和井岗霉素,杀虫剂中的氧化乐果和麦田除草剂,杜绝生产国家规定的含钾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并依法管理。(3)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检查。(4)继续深入开展毒鼠强整治工作,严防制售、运存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违法行为。 3、化肥:(1)对全区化肥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检查并对产品进行取样检验,依法管理,重点查处劣质复混肥以及假冒他人产品的行为。(2)对化肥经营业户进行逐户检查,并对其经营产品进行取样检验,依法管理。 4、农机及零配件:以农用运输车、收割机、粉碎机、铡草机及其零配件为主。主要检查:无厂名、厂址和合格证的产品;拒不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偷工减料,使用旧件拼装的产品;农机维修市场,有影响的农机市场的农机零配件质量是否合格。突出检查维修网点的证照,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盗用厂名、商标的农机零配件。 5、畜牧:以兽药、饲料和种畜禽为主。突出禽畜疫苗市场的整治,确保动物防疫活动的顺利开展。主要检查:兽药生产和经营的证照是否合格齐全,标签和说明书标识是否规范;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审查证是否完备;是否经销“瘦肉精”、“睡梦美”等国家违禁药品;种畜禽主要抓好原种场、一级和二级种畜繁育场、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督检查。 6、渔业:以渔业机械、鱼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药和水产种苗为主。主要检查:未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无厂名、厂址及合格证的产品;生产和经营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鱼药、鱼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有国家禁用药物的。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在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全区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摸清辖区内的底子,配合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责任到人,务求实效。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当前的`重点是抓紧落实《山东省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规定要求,打假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抓好街道、村庄的零售单位和零售点的农资打假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努力使假劣种子、农药和化肥坑农害农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3、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方”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动、互查、集中会审”的形式,保证全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专项整治,对治理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制假或失职、渎职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重办。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积极构建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功能,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农资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动员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投身到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中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努力加大农资监管执法力度。

六、 工作步骤 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全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7月中旬-12月中旬)全面组织实施落实省、市、区方案的部署和要求。 第三阶段(12月下旬-2006年1月)各有关部门对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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