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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非法经营,广州海珠区诈骗案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广州海珠非法经营,以及广州海珠区诈骗案件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帮我写一份有关拒绝网吧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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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成长,拒绝网吧 菏泽学院附小 王蕴衡

网络的诞生加快了信息时代的脚步,网吧就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们周围,它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带来很多方便,但是,一些网吧利欲熏心随便接纳甚至引诱青少年到网吧上网。有些同学因此痴迷于网络游戏,逃课成为家常便饭,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和家长的关系出现危机。电视新闻中就曾经报道过一个小男孩因为妈妈阻止他玩游戏而把自己的妈妈杀死的事情。

网吧老板为了吸引顾客,无视法律规定,任由顾客浏览不法网站,青少年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在网吧上网很容易被不良信息侵害,有的同学受暴力、淫秽等不良信息的影响,在学校欺负同学,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而失去自由,失去生命。有些网吧建在非常隐蔽的地方,空间狭小,空气污浊,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为了逃避检查还紧闭门窗,在这样的网吧上网无异于坐在一颗定时炸弹上。

青少年正是学习知识的大好时光,把美好的花季浪费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无异于慢性自杀。所以,同学们一定要远离网吧,不要使自己的花样年华在虚拟的世界里流逝。

拒绝非法网吧,远离青春陷阱

——网络时代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

非法网吧,已经成为继游戏机之后的又一公害!青少年学生千万不能沉迷于网吧,而忘记了自己的人生追求,甚至做出有害于社会的事情.网络时代学生一方面要善于运用互联网这一获取知识的工具,使自己的学业更上一层楼,另一方面要做好自我保护措施,远离网络的不法内容和活动.让我们扬起智慧的风帆,在网络的海洋中自由冲浪.

谈起网吧,相信大家会立刻想起最近北京发生的一幕惨剧:6月1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的一家"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共造成25人死亡,13人受伤,死伤者大部份是年约二十岁的学生,约有一半来自北京科技大学.不久前,广州对海珠区的非法网吧进行了清查,在一家网吧16台电脑中的每一台都发现了大量的淫秽网页,现场竟有一少年正在浏览.类似的事件还有:南昌一名高三学生叫余斌,就在其他同学进入紧张复习阶段迎接高考的情况下,他却每天背着书包到网吧"上学",由于兴奋过度,4月17日,余斌在南昌市船山路上的"辉荣网吧"玩网络游戏《传奇》过程中猝死.湖南沅江一名中学生因欠网吧老板三十元钱而寻短见.福建有几名学生模仿网吧里学来的"作案手法",竟上门盗窃.成都有一名十五岁少年,迷恋非法网吧而离家出走,多日无音讯……一些青少年因受了非法网吧之毒,学习荒废,精神萎靡,不思进取,甚至误入歧途.多少家长老师心痛的呼喊——"电子海洛因毁掉了我们的孩子的一生!"

看了这么多触目惊心的事件,我们不禁要想一想自己,想一想身边的同学,是不是也曾经沉迷于网吧,会不会也导致类似的悲剧发生呢!

一,网络信息时代和非法网吧的危害:

互联网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强大支柱之一,也是学生们学习知识,收集信息,结识朋友,扩大视野的得力工具.如今是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的作用不可估量,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它在青少年中的普及绝对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我们在讲互联网的负面影响同时,不能否定它巨大的作用.中小学生接触网络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网吧对互联网的普及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也是无法否认的.目前,家庭电脑普及率尚不是很高,正是通过网吧,由聊天,游戏入门,不少学生初步接触和了解网络的,从而敲开信息时代的大门.

然而,当互联网在我们的面前迅速展开一个虚拟世界时,不少人,尤其是年轻的同学们,似乎都没有作好应对的准备.也就是做到既能在广袤的网络世界中自由冲浪,又懂得保护自己不被汹涌的波涛淹没,不被海面下的暗流侵吞.因此,必须全面准确地认识了解网吧,正确地,有节制地使用网吧.

随着网络知识的普及和利益的驱动,各种各样的网吧在各个大中城市"遍地开花".目前,在我们的身边也存在不少非法网吧,这些网吧在场地安全,治安隐患以及网上内容等都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

(一) 非法网吧大量出现,使网吧成为非法场所的代名词.

何为非法网吧

按照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文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合法的网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文化部门准营证;●公安部门意见书;●消防审核;●通讯部门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电信部门安全协议书;●每间不得少于30台电脑,每台占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距离中小学最短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必须安装公安部门指定的管理软件;●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非节假日不得接纳未成年人,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上网吧必须要有家长陪同.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

不具备上述要求,没有领取工商执照而营业的,都是非法网吧,即俗话所说的"黑网吧".

广东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有关人士指出,如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现有的3000多家网吧中,大约只有十分之一是合格的,而在去年广东省公安厅及有关部门联合举行的清查网吧行动中,就处罚和取缔了1500多家不合格网吧.北京有2400多家网吧,而没有执照或牌证不齐的网吧占了2200多家.简单算一下,也就是说合法经营的网吧仅占可怜的8%多一点.据不完全统计,天河区共有网吧300多家,其中仅有8家有证经营,合格率不到3%,绝大多数非法网吧同样存在着消防,治安等方面的隐患.近年来,天河公安,文化部门不断对网吧进行清理,先后关闭了非法网吧200多家.

目前全国各种网吧实际总量应不少于20万家,在这些网吧中,证照不齐及无证无照的地下网吧占大多数,相当一部分是持劳动,教育部门的社会办学审核证书,打着电脑培训部的名义,擅自提供上网服务的.由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网吧的营业质量也就十分令人担忧,有的仅仅是一间出租屋加几台电脑就开始营业,基本上没有什么消防配套设施,根本达不到消防要求;有的老板为了引诱青少年长时间上网,甚至为上网者提供床位留宿,通宵营业自然不在话下.这些不合格或者说不合法的网吧,大多存在着种种不安全的隐患,如有险情,很多人的生命就可能毁于一旦.

(二)非法网吧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

大量的网吧中,经过信息产业部批准合格的正规网吧少而又少,绝大多数非法网吧管理上相当混乱,只顾挣钱,而无视法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无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许多问题:空间狭窄,上网人员密集,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消防培训,消防灭火器配备不足,消防通道被锁死,乱拉明线……等严重的火灾隐患不一而足.网吧工作人员为了自己方便,外出时将大门反锁,或者为了逃避检查反锁着大门照常营业.一旦发生火灾,网吧内的人将难以逃生.

北京"蓝极速"网吧就是一家地地道道的非法网吧,没有任何营业证照,也没有任何安全防火设施,从今年5月份偷偷摸摸营业.这间网吧只有一个出口, 老板收了"网虫"的上网费后,在凌晨一时多将大门这一个唯一的出口反锁后离开.着火时网吧的门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起火后,网吧里面的人没有通道逃生.公安消防"119"接警台凌晨2时43分接到报警,消防车及时赶到火灾现场,3时30分大火被扑灭.火灾当场烧死20人,伤者被消防人员送医院抢救后,又有5人死亡,其中大部分是附近的学生.

(三)非法网吧成为黄色,暴力等不健康内容泛滥的温床.

非法网吧没有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安装公安机关指定的"网络过滤"工具,导致在网吧很容易就可以获得大量的不健康内容.网吧成为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有害信息的传播途径.非法网吧往往主动提供不健康的内容,以吸引好奇的顾客.有的网吧业主还在电脑上张贴着"色情"字样的纸条,明目张胆地告知上网者.

安徽合肥市的步瑞祺旁有一个出名的网吧集中地带,这些网吧都是私人家庭所开.或许行业竞争激烈,一些网吧业主为了更多地招揽生意,竟然跑到大学校园里,用一些低级的东西引诱学生前去上网.网吧派人站在门口招揽"生意",看见学生就走上去介绍说"这里上网不光有游戏,还有很多有意思的网站也可以进去看看."这种明目张胆的丑陋行径,引诱自制力较为薄弱的青少年学生涉足黄色内容,公然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制制裁的.

(四)非法容留未成年人在非节假日或夜间上网,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及身心健康.

按照规定,网吧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开放时间,只能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非节假日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而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上网吧必须要有家长陪同.网吧必须遵守规定,并且有义务按规定拒绝在其他时间提供上网服务.

但是,现实中网吧往往唯利是图,无论节假日与否均是全天开放,特别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甚至为吸引未成年人上网而给他们提供种种"方便".中小学生自制能力较差,容易沉湎于枪杀,武侠游戏,或在网上聊天谈情说爱,经常通宵上网.有的在网上玩得兴起时,连上厕所的时间都不肯挤出,下身竟套着成人"尿不湿"纸尿裤.14岁的成都学生阿新一脸稚气,一看就知道是位在校的中学生,他和同学一起逃学旷课,在"心动网络沙龙"大玩网络游戏达6个通宵.期间,网吧的经营,服务人员无一人拒绝他,虽然网吧也在明显处张贴着相关的管理规定.显然,该网吧有意容留未成年人上网,以牟取利润.

4月30日22时,乌鲁木齐财贸学校三年级学生陈海与几名同学到一家名为"银浪"网吧玩"石器时代"网络游戏.玩到5月1日早晨8时许,玩了一个通宵的他,站起来看了看别人的电脑后,又坐下继续玩.8时50分左右,陈海突然脑袋一歪,倒在旁边机位上玩的同学肩膀上,随后人就滑落到地上,呼吸困难,全身瘫软,送到医院急救时,医生发现陈海已全身发紫,瞳孔扩散,心跳消失,血压也已降为零,确认为猝死.医院诊断陈海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瓣膜脱垂,心脏猝死".而网吧管理人员昧着良心挣钱,根本上就是在纵容陈海等人不分昼夜地上网,这无异于谋财害命.

可见,非法网吧劣迹斑斑.其"行凶"所带来的天灾人祸,让人不寒而栗.

"黑网吧"行凶利器之一是消防隐患,利益驱动下的"地下工作"引出惊人惨案.6月16日天北京网吧大火吞噬了24条生命,殊不知在今年5月8日,合肥一网吧发生的一场大火,也让两人丧生,造成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黑网吧"行凶利器之二是扰乱治安,诱使青少年走上歧途.有不少花样年华的少年人因为沉迷"黑网吧",或荒废学业外出流浪,或欠钱自杀,或动手砍伤阻拦自己上网的亲人,或抢掠更弱小的孩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黑网吧"行凶利器之三是误导未成年人的好奇心,耗费他们的青春,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中学生猝死网吧"的事件时有发生.

"黑网吧"行凶利器之四是利用"黄网"毒害未成年人精神世界,使他们道德水平滑波,世界观扭曲.

二,非法网吧引发的法律问题:

非法网吧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让我们看看以下的案例:

(一)非法营业:

【案例之一】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一名年仅12岁的六年级小学生从爷爷家偷走3900元,到网吧玩电脑游戏,连续22天没回家.渴了,买网吧的饮料;饿了,到周围小饭馆买东西吃;困了,就在沙发上睡.连春节也在网吧里过,所带的钱挥霍一空.

【法律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按照《广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网吧必须遵守以下的条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护照)上机;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六款,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消批准文件,吊销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理办法】

许多网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出入网吧不仅不加限制,而且千方百计拉拢纵容.同学们发现非法网吧或者网吧有违法行为,大家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二) 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之二】

前文提到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案件.

【法律法规】

"蓝极速"网吧自开业以来,一直未向有关部门依法申报审核批准,属于非法经营.其老板应该担负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承担应当引起火灾间接责任.

(三) 诱发盗窃,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

【案例之三】

为了搞到钱到网吧里玩游戏,山东省聊城市的三名中学生竟想出了拦路抢劫的办法,仅5月6日到5月11日短短6天时间,他们就作案3起.据这三名中学生交代,他们泡网吧成瘾,但又没那么多钱,只好向家长撒谎要,不行就去偷,去抢.

【法律法规】

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属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未成年人,《刑法》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之四】

河南籍青年张某,鲁某和张某沉迷网络,4月27日凌晨,来到深圳市宝安松岗镇沙埔村"沙浦围电脑网吧"上网,在身无分文后,竟残忍地将网吧老板及其女友杀害,抢走受害者的手机,传呼机和400多元人民币后,后分头潜逃.5月3日民警在松岗镇某礼品厂抓获张某,另两名在逃嫌疑人目前正在缉捕中.

【法律法规】

该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诱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案例之五】

6月13日,西安市一位焦急的母亲无奈向《华商报》求助:她17岁的儿子整日泡在网吧里,已经一个星期没有到学校上课了,这位母亲为寻找儿子跑遍了全市的大小网吧,终于在一家网吧里找到了儿子,但沉迷于网络的孩子却不肯跟随母亲回家.

【案例之六】

不久前,杭州市上城区某重点高中二年级学生因为沉迷网吧深夜才回家,与守候在家门口的父亲发生了争执,徐磊当即从自家7楼楼道跳下,酿成重伤.为了上网之事对孩子严加管教的父亲迷惘了:孩子沉迷网吧,到底该不该管

【法律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案例之七】

"黄毒"泛滥:6月17日,南宁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战国网络"网吧被查处.该网吧打着"网络开发"的旗号,非法经营网吧生意.网吧里266台电脑将整个大厅塞得满满的,网吧墙壁上还悬挂着刺激的黄色图片.不少学生到这里上网,往往长时间浏览色情网站.

【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网吧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提供淫秽内容的信息,同样违反了这一规定.

(五) 危害心灵健康的"电子海洛因".

【案例之八】

河南洛阳一名初一学生,曾荣获河南省首届中小学生计算机网络知识竞赛一等奖.但自从在网吧迷上网络游戏之后,成绩便一落千丈,身体状况也急剧下降,精神萎靡不振,性格暴躁古怪,如同走火入魔.无论母亲怎样苦劝引导,他就是摆脱不了网吧的巨大诱惑.网络游戏如同毒品一样折磨着他的心灵,但他始终无法戒掉网瘾.

网络中毒表现主要有:

(一)无节制地在网上冲浪,聊天,浏览而流连忘返.对上网的冲动难以自我控制,往往一玩就连续几个小时,10多个小时,甚至日以继夜,导致生活节律紊乱,食欲减退,形象憔悴,精神萎靡,记忆力减退,思维反应迟缓,学习工作效率降低.

(二)痴迷于网络的虚拟世界.有脱离现实的倾向,社会交际活动及与家人沟通减少.性格变得越来越孤癖,喜欢独处,表情淡漠.或脾气变得很暴躁,易激怒,易与家人发生冲突或毁物.一旦进入网络的世界,却仿佛变成另外一个人,可表现得眉飞色舞,兴奋异常.在聊天室跟陌生人交谈可变得无话不谈,没话找话,没完没了.

(三)心理素质差者可造成急性情感性精神障碍.如我省某市有一名中学生,在网上和"女友"谈情说爱到了痴迷程度.后来,把邻居一名年龄相仿的女孩子当成网上那个"小情人"而大献殷勤,吓得小女孩出门都要亲人陪伴.

对网络中毒,关键在于预防.首先要有自制力,要用理智控制自己的冲动;其次,要注意劳逸结合,每次上网时间不要过长;第三,禁止涉足色情及其他毒害灵魂的网站;第四,要多参加社会活动和体育活动,培养多方面的兴趣.

(六) 软件盗版:

【案例之九】

5月30日晚,在位于北大南门资源东楼的飞宇网校中,海淀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41台电脑安装有涉嫌盗版的绘图软件,这是飞宇网校因涉嫌使用盗版而第二次被查抄.

【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盗版或非法出租软件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青少年学生要学会自我保护:

处在当今网络时代,网络的作用不可估量,网络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广泛,深刻.互联网有如一把双刃剑,它在获取知识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对社会的危害也日益明显.面对非法网吧的种种危害,我们不应由此便否定网络的发展,普及,网络应该发展,网吧应该规范,我们中小学生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从自己做起.

(一) 青少年学生加强自控能力,有节制地约束自己.

要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要求.去年11月22日,共青团中央等八家单位联合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较为明确地规定了青少年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公约内容包括"五要五不",即:"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大家要认识到,无节制地沉迷于上网,将会直接严重危害到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出现象南昌学生余斌一样心力衰竭"猝死"于网吧的情况.医学专家认识,长期沉迷刺激性的电脑游戏,人高度紧张的时间一长,很可能导致"超限抑制"现象,使其电脑以外的"兴奋灶"减少.所以,在生活中长期沉迷网络游戏的人,会对周围事物淡漠甚至麻木,导致植物神经紊乱,表现为易出汗,急躁,粗暴,激动甚至虚脱.同时,对于一些心脏不好,神经系统不稳定的人,刺激性电脑游戏极有可能成为诱发因素.沉迷于网络的人,极其容易患上眼科疾病.长期面对电脑,近距离的光线刺激和电磁辐射伤害了眼球,而刺激性的游戏又容易让人兴奋,睡眠减少,使眼睛得不到休息.正常的生活规律被打乱,容易造成水分摄入量减少,而网吧的环境比较差,透气性不好,眼睛自然会出现胀痛的现象,长时间在这种环境用眼还容易引起结膜炎甚至青光眼,也容易使人过早出现白内障.

(二) 青少年学生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

经调查表明,上网的学生中,大约只有15%的人是上网学习,60%的人是上网聊天,25%的人是上网玩游戏等.值得注意的是,85%的人上网与学习毫无关系,更容易受到网上不健康内容的侵害.诚然,网络和电脑游戏大都充满了刺激,超现实的幻想的东西,使玩者乐此不疲.但是,中小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切莫"玩物丧志",忘记了自己的人生追求,辜负了家长和老师的期望.不要等到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或者中,高考名落孙山,才后悔莫及.

现在"网恋"是个时髦的名词,大家可能没有认真思考过"网恋"的危害之处.武汉市某中学一位网名叫"丘比特"的高三男生半年前泡网吧,结交4位女网友"网聊","网恋",网下又轮番与她们约会.上午跟"迷死你"逛公园,下午又陪"图形"看电影,晚上再和"菲菲"唱卡拉OK,像赶场一样,结果学业荒废,高考名落孙山.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能因为沉迷于网吧而荒废学业.

(三) 合理使用家长给的零花钱,养成量入而出的消费习惯.

零用钱要用在学习,生活和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方面,不是用来泡网吧的.泡网吧上瘾了,就会除上网之外什么事都不想干,零用钱远远不够用.贵州筑城一名小学生从迷恋网吧以来,不但将家长给买早餐的零花钱很快用完,还偷家里的钱到网吧上网玩暴力游戏,成绩急剧下滑,从尖子生变成末等生.

(四) 积极参加学校开设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正确认识,使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介.

懂得如何正确地使用网络,将会有助于培养学习兴趣,扩大自己的视野.因此,要学会正确对待网上交友,聊天,正确对待电子游戏中的刺激场面.在电脑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兴奋与成功,并不代表现实生活中的成功,真正的成绩,来自于辛勤的劳动,来自于踏踏实实地学习和勤勤恳恳地积累.从而把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区分开来,把精力放在学业上.

(五) 要树立健康的心理意识,消除网络的负面影响.

南昌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陈建华教授认为,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网络成了青少年感受,实现自我价值的场所;第二,网吧成了青少年寻找精神寄托的场所,在现实中得不到满足,便在虚拟世界里沉沦,有的从聊天开始发展网恋,有的甚至利用网络行骗;第三,网络成了青少年寻找刺激,猎奇的场所;第四,网络成为青少年忘却生活烦恼的"防空洞",生活不顺,时间没法打发时,他们首先想到网吧,有的甚至通宵达旦沉迷其中;第五,上网滋生青少年开支的"黑洞",极易诱发犯罪.

大家不要把网吧当成精神寄托的场所,沉迷于虚拟世界中.树立健康的心理意识,自觉拒绝网络的负面影响.

希望在座青少年同学们,在网络信息时代中学会自我保护,正确地使用互联网,拒绝非法网吧,远离青春陷阱.

广州市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及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准擅自占用或超占道路(包括人行道下同)摆卖经营和作业。第三条 销售各种奖券的临时点档,应由道路两旁的单位在室内代售。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持有募委和各区占用道路联审小组审查批准的销售许可证。第四条 临时占道经营的书报摊档,只准现在同时持有区文化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区公安局核发的定点许可证、区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摊档经营。今后一律停止审批占道经营的摊档。第五条 农民进城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必须到农贸市场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内街临时蔬菜摆卖点摆卖。第六条 从事补鞋、打棉胎等小修补服务业的只准在内街流动经营。第七条 自行车、摩托车及各种修理业户,不准占道经营作业。第八条 各种临时服务集市,应在公安和城管部门批准的非道路空旷地或公园内开设,不得占用道路。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设置的公用电话站、书报亭(摊、档)、奖券销售点,不得进行超越服务范围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第十条 临时占用道路摆卖季节性水果须经区联审小组批准,摆卖种类仅限于西瓜,时间从每年五月至八月。不准在一级马路设点。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十条的,均属无证经营或乱摆乱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制止、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一)对无证商贩,可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领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擅自超出原经营场地占道乱摆乱卖的,经教育制止、警告后,可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七、八、九、十条者、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饮食店(档)占道经营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取缔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

市城管监察大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占道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进行管理和处罚。

公安、市容监察队、爱卫监督员等执法管理队伍可分别依照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对拒不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处理和围哄、殴打执勤人员的,移送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证网约车为啥还是被查了?执法人员:这些违法违章行为通通严查

有证网约车为啥还是被查了?有证不代表啥事都能干,比如“线下巡游揽客”!?网约车为乘客提供出行便利,乘客通过正规合法平台约车,出行有记录,权益有保障;如出现问题,维权也便利。但部分违规网约车驾驶员,不经过网约车平台,私自线下巡游揽客,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这样的行为还会妨碍客源追踪,给防控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对此,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加强监控,严厉打击这样的违章行为。

3月22日,执法人员联合机场公安、物业管理等部门在白云机场P5停车场对廖某驾驶的粤AL***0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查,有2名乘客在T1航站楼B到达区出口处由“拉客仔”招揽乘坐粤AL***0,准备前往同德围,协商好车费为90元。

最终调查中,廖某能出示粤AL***0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廖某涉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行为立案调查,司机最高将面临2000元罚款。

蓝牌车非法营运司机无中生“友”,这种借口太拙劣,一戳就破!3月22日17时,执法人员在白云机场P4停车场对申某驾驶的粤HS***6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询问过程中,申某辩称是帮朋友来机场接客人前往南站,自己“只负责拉人”、“没收钱”,纯粹是帮朋友。但乘客却给了不同的说法:我们在机场到达区出口被人招揽到停车场,乘坐上这台车,准备去往广州南站,与司机协商好到达目的后支付180元车费。

最终,申某现场无法出示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粤HS***6采取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对申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司机将面临3-10万元罚款。

非法营运蓝牌车盘踞地铁口拉客,市民“看不下去了”,投诉,坚决投诉!近期,有市民投诉在海珠区琶洲地铁站C出口和叠彩园有蓝牌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在日常巡查执法的基础上,通过视频监控分析研判。3月24日夜间和25日清晨,联合海珠区交通局和海珠交警开展联合行动,对从事非法营运的2台蓝牌车予以精准打击。

粤A8***P,3月24日21时在琶洲地铁站C出口被查;粤AC***9,3月25日7时在叠彩园转广州大道路口被查。

最终,执法人员同样对两台车采取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对司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司机将面临3-10万元罚款。

温馨提醒??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没有取得相应的营运资质、司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车辆安全性能、保险等都无法保证;司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可能无法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此外,疫情防控期间,车辆消杀等防控措施无法保证,更增加了风险。

请各位市民出行过程中,切勿听信“拉客仔”的谎言而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广州市海珠区违规堂食怎么处罚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没收工具、设备、原料。

1、应当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广州市海珠区违规堂食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

谁能给我“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违法行为实例,谢谢!

穗南房产公司抗税10年 广州穗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案,是荔湾广场业主集体上访的特殊偷税案件,举报人多次向市府、区府、规划、工商、城管、国税等部门投诉举报穗南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面广,是各级领导、媒体及群众关注的焦点。 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从1998年开始先后3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累计查补税、费、滞纳金8600多万元,但该公司屡查屡犯,税收违法的主观性较强。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此案,立即成立了由稽查和征收部门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制定详细稽查方案。 实施检查前,稽查人员进行了详细的外围取证,先后15次到荔湾广场物管公司和规划局、城管大队,房管局等部门了解调取相关资料。2006年9月18日,专案组对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突击检查。2008年1月21日,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共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1618.52万元。截止2008年4月底,该公司尚未补缴入库上述的款项。5月4日,市地税稽查局以涉嫌偷税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稽查局先后三次拍卖该公司位于荔湾广场的1.63万㎡商铺抵税,共成交8194万元。目前累计追缴入库9373万元。同时协助妥善处理有关的业主、租户上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正继续全力追缴余下欠税。 据介绍,由于该案欠税金额高、情节严重,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多次对该案的查处工作进行督导。 强奸抢劫案引出的偷税案 海珠区公安分局在侦查一起强奸抢劫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宾馆有偷税的重大嫌疑。为此,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与海珠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广州市海珠区鑫之泉宾馆案展开检查。 2007年10月23日,第三稽查局、海珠区公安分局对该宾馆进行检查,对其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2007年2月28日至9月30日间该宾馆的经营收入合计64.9万元,在财务账册登记及申报应税收入只有5万元。该宾馆没有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在财务账册中登记,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了应纳税款,偷税税额合计3.2万元,占应纳地方税额的92.21%。 该宾馆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第三稽查局据此向公安机关出具税务违法鉴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涉案人员总经理和会计被判偷税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公安部门侦查期间,该宾馆应补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共计 50665.48元,已全部执行入库。 值得注意的是,与税务部门以往查获的偷税案相比,该案有两大特点:一是由刑事案件线索牵出税务违法案件。该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某宾馆内发生的5名男子涉嫌强奸抢劫案工作中,发现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法宾馆涉嫌偷税的线索。税务机关根据线索,顺藤摸瓜,查处了该税务违法案件。二、该宾馆采用设置“内外两套账”方式偷税。该宾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取得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经营者利用个人信用卡,将属于宾馆应税收入转入个人信用卡,隐瞒营业收入,偷逃缴纳国家税收。 最佳拍档广告公司重复偷税受重罚 2007年11月初,广州地税稽查局收到最佳拍档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资料。稽查人员于2007年11月15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实,该企业存在现金形式收取收入,隐瞒大量营业收入的行为。企业隐瞒收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且该企业2003年至2005年曾经因为隐瞒收入而被税务机关查处,所以此次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属于重犯。税务机关对于重犯等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可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给予重罚,重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将受到税法的严惩。

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以下称无照经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凡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无照经营: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

(二)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超过核准的营业期限,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依法取得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批准文件,应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而未申办的;

(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视同无照经营。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或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经营资料;

(三)检查无照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仓库等;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封存、扣留措施的,可以对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仓库、财物及资料采取封存、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和执法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扣留财物的,应现场清点,开具清单,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或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封条;

(三)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封存、扣留财物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封存、扣留的物品属容易腐烂、变质的,在告知当事人后,可先行处理;

(四)封存、扣留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扣留措施,并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的财物同等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占道经营、乱摆乱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查处。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私分财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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