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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非法经营,茂名市茂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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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做些什么工作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扩展资料

关于民办教育的职责分工。民办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区民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审批和管理;

民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术培训的学校及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和管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茂名市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草稽查人员最怕什么

稽查队伍由本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稽查队伍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本辖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维护正常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 稽查队伍在专卖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以下简称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 第二章 稽查队伍的设置及职权 第六条 稽查队伍的设立,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专卖管理任务的需要,提出组建方 案,报 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级烟草专卖局需组建稽查队伍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七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市(地)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 查支队;县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大队。 第八条 烟草专卖稽查队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意 见。 第九条 稽查队伍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调查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四)协调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五)培训稽查人员; (六)完成上级和本级专卖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稽查队伍进行专卖执法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帐册、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 (二)进入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三)询问当事人与专卖执法检查有关情况; (四)对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

中国公民擅自越过国境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扩展资料: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局茂南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杨光亮的其他信息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将于下周一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杨光亮涉嫌受贿11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100万元,另有违纪收入7535万元,其财产总值超过1.3亿元。

上世纪80年代,杨光亮从茂名市电白县大榜公社“起家”,随后一路晋升,历任电白县羊角区委副书记、区长,电白县副县长、县长、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杨光亮于2009年10月被省纪委“双规”,根据广东省纪委2010年9月的通报,截至通报时已追回赃款现金7500万元,债券房产等全部冻结。杨光亮大肆收受红包、索贿受贿,还将收得的赃款放高利贷、购买14套房产。杨光亮还包养两名情妇,生活奢侈、糜烂。

此前媒体报道称,杨光亮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大肆收受红包,在当时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电白县,他每年收受的红包达上百万元。

杨光亮在解决茂名市茂南二建土地纠纷案时,担任调解人,通过受人请托协调解封这块土地,杨光亮收受了相关三方贿赂共计650万元。

记者调查了解到,杨光亮将收受的红包、礼金进行多方投资,其中重要的一项活动便是发放高利贷。截止到案发时,杨光亮已经通过放高利贷获利1500多万元。

此外,杨光亮还抓住机会积极投资房地产,他以本人真、假身份证的名字以及亲戚、情妇等人的名字先后在茂名、广州、珠海购入房产14套,并在茂名和深圳购地自建房屋两套用于出售或出租,截止案发时已售出房产5套、自建房1套。利用茂名市建设菜篮子工程的机会,杨光亮用其亲戚、司机的名义投资120万元入股了茂名菜篮子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杨光亮还利用个人权力参与市场投资。2007年初,杨光亮以其亲戚谢宗良的名义出资50万入股茂名市幸福楼餐饮名店,该店老板朱秀飞为了得到杨光亮的进一步关照,赠送给他10%的干股,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上面列明“谢宗良”占该店20%的股份。该店投入经营后,杨光亮经常在此安排公务接待。2009年,杨光亮违规批示减免了朱秀飞的“幸福楼餐饮名店”和“阿二靓汤”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而事实上,此时杨光亮并没有分管茂名市的财税工作。在杨光亮的照顾下,朱秀飞的餐饮店生意兴隆,2008年至2010年,朱秀飞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共90多万元的“分红”。除幸福楼餐饮名店外,杨光亮利用其职务及影响,在茂名市东园大酒店、国际大酒店等多家酒店安排茂名市财税、公、检、法等机关的公务接待,并违规批示减免这些酒店的价格调节基金,致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他自己却从中收受大量相关贿赂。 2011年6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杨光亮被捕前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7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庆、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就的请托,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三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700万元、港币200万元。

1992年至1995年,杨光亮在担任电白县副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电白县建设发展总公司经理岑某忠、电白县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华的请托,为岑某忠的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支持和帮助,为冯某华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岑某忠分十七次以送节日红包的名义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冯某华送给的人民币35.765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容、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对上述酒店批示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关照,分别收受上述两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60万元。

2007年,杨光亮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入股茂名幸福餐饮名店,在应占10%股份的情况下,该店负责人朱某飞另送给杨光亮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杨光亮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在该店,并于2009年批示减免了该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共人民币175.8万元。

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对电白县财政局工作方面的关照,分五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3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外,有折合人民币34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杨光亮应当数罪并罚。

广州中院邀请了广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完毕后另行择日宣判。 “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是魔鬼”——这句话是杨光亮在受审时的开场白。昨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

这次开庭的原因是杨光亮的辩护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并认为杨光亮涉贿金额应当去掉500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也应减少180万。法庭就此进行了质证和调查。

◎案由

受贿千多万另有不明财产逾3000万

今年6月21日第一次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还有折合人民币34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起诉书显示,杨光亮涉案的犯罪事实多达19 宗,其中包括: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为黄某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提供帮助。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为得到生意上的关照,黄某出资帮助杨光亮装修房屋和以拜年为名,分3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50万元。

◎现场

激辩“500万元借据”是否属受贿

昨日上午,杨光亮穿着绿色的省看守所囚服出现在法庭上。与首次开庭的数十人旁听不同,这次没有一名亲友到庭旁听。

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收500万元借据算不算受贿”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辩护律师认为,500万借据不是现金,不能视为杨光亮的受贿金额。公诉人认为,黄某有兑现500万元的意思表达和能力,借贷关系是假,行贿受贿的性质非常明确。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包括杨光亮妻子的证词,证明在无法说明来源的3464万元人民币中,有100万元是杨光亮结婚时,女方父亲给的钱;杨光亮投资第二个果园获得了80万元的收益,第一个果园的收入被认定为合法,但第二个果园被漏掉了。

公诉人质证认为,杨光亮的岳父已经去世,新证据只是杨光亮妻子的一面之词,没有旁证。而且,此前庭审时,已经认定杨光亮在结婚时有100万元来自女方家长的合法收入,如今100万元变200万元不符合常理,何况杨光亮当年结婚时,其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收入才2000元。

至于辩护律师的“第二个果园问题”,公诉人同样进行了驳斥。杨光亮当庭对法官说,他的秘书和老同事可以证明,但辩护律师遗憾地告诉杨光亮,自己找过他说的这些人,他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

昨日开庭审理了约40分钟即告结束。第一次开庭时,杨光亮曾痛哭悔罪,昨日他再次表示自己应该被认定为自首,请求法庭轻判。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结果

2011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原茂名市副市长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杨光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综合以上各项量刑情节,一审判决杨光亮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万多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万多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昨日上午9时许,原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杨光亮受贿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另有人民币33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决杨光亮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800万元,相关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时,杨光亮情绪显得很平静,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不过是否上诉则在考虑后再决定。

今年6月21日、10月12日,杨光亮一案曾两次在广州市中院过堂。法院审理查明,杨光亮的受贿犯罪事实多达十多项,时间跨度从1992年至2009年长达17年。其间杨光亮先后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判决书认定,杨光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其中包括帮人解决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减免价格调节基金、安排公务接待等。此外,茂名市一些单位为了在财政经费上得到“关照”,分别多次向杨光亮送钱。

办案过程中,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万余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被查封、扣押、冻结;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约433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共有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在这些不明来源财产中,杨光亮辩护人提出,有100万元属杨光亮的岳父生前陆续所给,应属于家庭合法财产。这一辩护意见在判决时被法院予以采纳。

杨光亮出生于1954年12月,广东电白县人。上世纪80年代开始起家,一路升迁。直至2009年10月,杨光亮在广州开会期间被广东省纪委实行“双规”,贪腐问题逐步被揭开。

除了杨光亮以外,原茂名市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倪俊雄,原茂名市副市长陈亚春等一批官员先后落马。2011年2月,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涉嫌职务犯罪,被广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

争议

500万元借据认定为犯罪未遂

杨光亮案第二次庭审时,其辩护律师提出涉贿金额中,一张500万元的借据不应认为是受贿,这成了庭审时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2008年底至2009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

杨光亮辩护人提出,黄某承诺给予的500万元借据,至案发时仍未收到,属犯罪未遂。这一意见在一审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杨光亮与行贿人黄某之间有着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约定了支付贿赂款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杨光亮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受贿的客观行为已基本完成,只是贿赂款还未实际支付,杨光亮就已被纪委审查,进而逮捕关押,最后没有获得贿赂款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实际结果没有发生,故应当认定为未遂。对这部分受贿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多次受贿达千万元

1、2007年初,为与杨光亮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生意上的关注,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某、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某以支持杨光亮竞争茂名市市长的名义,各分别送给杨光亮港币100万元。

2、2008年底至2009年初,杨光亮接受柯某某、黄某某请托,为解决二人出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2009年5、6月期间,杨光亮先后收受了黄某某人民币50万元、柯某某送的人民币100万元。

3、1993年至1995年,杨光亮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县长期间,在冯某华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08年底,杨光亮以每栋人民币50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电白县聚龙湾小区的两栋别墅,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即冯某华。经查,两栋别墅市场单价为人民币近68万元,两栋别墅的售价与市场价差额为人民币35.7658万元。

4、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计人民币175.8万元。

多面人生

在大肆受贿、贪婪腐败的另一面,妻子称杨光亮生活俭朴、重视家庭,“只要人在茂名市,从不在家外面过夜”,多位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士则认为,杨光亮为人豪爽,喜欢与企业老板打交道,也愿意帮其办事,“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江湖观”根深蒂固。

杨光亮2010年2月被逮捕,知情人士透露,被抓以后杨光亮并没有哭哭啼啼、也没有较大情绪波动,同时表现得较为主动,“意志力和心理素质比较好”。

国有农场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茂南、茂港分局,国有农场: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正确引导农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信访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1996]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2002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990]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990]109号)废止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二十八)做好农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

(二十九)加快农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十)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茂名农垦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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