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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非法经营,刑事审判参考非法经营期货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刑事审判参考非法经营,以及刑事审判参考非法经营期货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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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现场抓获吗? 以前非法经营,但现在不做了。但是历史记录查出。谢谢!

人的行为会留下证据,如果触犯了法律,只要不过追溯期,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前非法经营,现在不做了,如符合追诉条件,会被追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时效】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真实刑案故事(一)

? ? ? ? 露露在本市的帝国KTV做点歌公主,凭着自己的姿色,混迹在男人堆里,倒也过得无忧无虑,日子很滋润。

? ? ? ? 露露是家里的独生女,平日里被庞得很坏,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了,干来干去,还是觉得在KTV工作既轻松又来钱快,还能认识许多社会大哥,这一干就是三年。 露露的工作属于昼伏夜出型的,白天睡大觉,晚上才开始夜生活。平时认识的人大多是来消遣的,免不了三教九流,各色人等。

? ? ? ? 两个月前,二十三岁的露露认识了大鹏,大鹏属于不学无术的混子类型,今年二十岁。这个年纪的小年轻喜欢撩妹,撩来撩去,就跟露露认识了。露露架不住大鹏的死缠滥打,想着反正多个钱包和跑腿的,也就跟大鹏保持着暧昧的关系。其实在心底里,露露是看不上大鹏的,大鹏整天混日子,又没钱,跟那些财大气粗的老板是没法比的。

? ? ? ? “在干吗呢?”露露看了一眼大鹏发来的信息,也没理他,倒头又睡了。“在不在?”“到底在不在?说话呀。”大鹏接二连三的给露露发信息,露露也没回。“好想摸摸你的大白腿啊,亲爱的。”露露看了信息后有些火大,她被大鹏下流的言语激怒了。“你以为你是谁啊,你个臭瘪三,信不信我找人收拾你。”露露在电话里咆哮道。“你以为你是谁啊,你不就是个陪唱的,看把你能的。”大鹏也不甘示弱。露露接着说道:“有种你明天九点到江河公园,看我怎么收拾你,你个瘪三,X你妈的。”两个人年轻气盛,互不相让,算是反目成仇。说实话,这年头,年轻人还真不好惹。

? ? ? ? 挂了电话,露露立刻找到了雷子,请他为自己出头,教训一下大鹏。雷子是本地有名的地痞,一年前刚因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雷子之所以有名,是因为他心狠手辣。据说当年镇上训练民兵,他用手榴弹把别人的脑袋开了瓢。别人害怕的正是雷子下手重,不计后果。

? ? ? ? 第二天,大鹏约了自己的几个狐朋狗友来到了江河公园,想要好好吓唬一下露露,长长自己的威风。刚到公园,大鹏和他的伙计们就吓破了胆,对方呜压压的一大片,少说也有四五十人。为首的雷子、刚子、老鼠个个葫芦头,青龙纹身,身材壮硕。大鹏本是稚气未脱的小青年,哪见过这阵仗,差点吓尿了。

? ? ? ? 还没来的及跑,他早被人从背后卡住了脖子,接着身上就挨了一脚,他本能的抡起胳膊乱打,却不知被谁一拳打在脸上,昏死过去了。跟大鹏一块来的王建、新明等人也早被人围殴的不同程度受伤。

? ? ? ? 最终,大鹏被打至面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警方逮捕了雷子、老鼠、王健、新明等人,刚子在逃,露露、大鹏另案处理。

? ? ? ? 法院判决如下:雷子因犯聚众斗殴罪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老鼠因犯聚众斗殴罪但系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新明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建因犯聚众斗殴罪但有立功表现(协助抓捕同案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 ? 备注: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协助抓捕同案犯不能是仅提供线索,还必须亲自带领公安机关现场抓捕成功才算立功。

? ? ? ? 非法拘禁罪: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 ? ? ? 争议:非法拘禁罪到底受不受24小时的限制,一般情况是要求24小时的。但在拘禁过程中采取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则不受此限制。 案例一:《高国华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第330号],第27-29页; 案例二:《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第179号],第27-32页 。

? ? ? ? 聚众斗殴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 ? ? ? 相关说明:

? ? ?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 ? ?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 ? ? (三)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

? ? ?

? ? ?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对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我们常见的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虚开150万元普通发票处罚

,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理。理由在于:

一、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为他人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按开票金额2%一%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客观上其虚开的发票可能被用于偷税、骗税、非法经营、贪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票额达到一定数值时,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定罪处罚。

二、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本质是“非法出售发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出售”的含义为“卖”,“卖”的含义为“拿东西换钱”。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就是“拿”票面填写内容虚假的普通发票换取对方以“手续费”名义给予的金钱。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然应理解为“非法出售”行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司法解释将“有偿使用”解释为销售,就是注意到了“卖”是销售的本质。因此,将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义,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有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作为参照。

三、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虚开行为,二是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单纯虚开普通发票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如前所述,属于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因为有专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规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摘自:最高院刑事审判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辑)》

第三,关于定罪量刑问题,我觉得陆欣律师的解释说得比较清楚,现一并发给你参考。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但发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追究。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这些发票既不是伪造的,也不是擅自制造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所非法出售的发票是真发票,无论其从合法渠道还是非法渠道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所出售的是假发票,不能按本罪处理,应定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出售行为时,应以专用发票为交易标的,取得相应价款。如果无偿提供.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但为了牟利仍然予以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认定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该数罪并罚。(3)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但购买普通发票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购买普通发票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购买后又进行出售,则可以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关于侦查、审查、审判每个时段的时限,请参考下面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审判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虽然法律对各个阶段的办案时间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可能出现的情节,如补充侦查或案件比较复杂等都有可能使办案时间延长,但从实践来看,一般一个案件从嫌疑人被刑拘到被审判大致要经历4个月或4个半月的时间,这只是一个平均时间,到每一个案件时则要看这个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认罪、人数是否众多等因素。具体规定如下: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一般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可延长至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案件比较复杂可再延长一个月,另外遇到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可申请再延长二个月,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办案期为1个月,案件比较复杂的为1个半月。但如出现补充侦查情况的补充侦查期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从新计算。

3.审判阶段:一审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审理期为20天。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

表哥构成了非法经营,对罚金刑的辩护意见是什么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二、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时货值金额如何认定

一、第一种意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解释》)中关于“货值数额”的计算方式认定

2001年4月10日施行的《伪劣商品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但是能否直接适用与知识产权犯罪呢?

《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31号中的裁判理由认为,虽然这一规定(《伪劣商品解释》)是针对伪劣产品犯罪确定货值金额而言的,但这一规定实质上明确了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应适用于其他类似案件需要计算产品货值金额的情况,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无法查明其销售金额的,就应当依照这一规定对其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依法认定。

二、第二种意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认定

在《中国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56号案例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裁判理由认为对于本案情况,货值金额应当按照非法经营数额计算。在《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是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概念,只要是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用下形成的商品价值,都可以体现为非法经营数额。尽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中是货值金额的规定,并没有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但从非法经营数额与货值金额的内涵与外延来看,前者无疑包含着后者,因此可以参照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货值金额”适用“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方式的意见,因为“非法经营数额”本质涵盖了“货值金额”,当然可以适用。而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伪劣商品解释》的计算方式,具体理由见下。

首先,《知产解释》已经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包括了储存部分的产品的价值,而且也明确规定了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的计算方式。由此可见,“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已经涵盖了“货值金额”。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是“伪而不劣”。即虽然这些商品的商标是假的,但是销售者为了以假乱真,很多商品的质量都是合格的。在这种侵权商品本身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就无法适用《伪劣商品解释》中“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一认定方式。

其次,《伪劣商品解释》规定的委托指定的价格鉴定机构来确定价格并不能很好的适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因为由价格鉴定机构来予以认定,无疑也只是按照他人相同或相类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销售的价格来加以鉴定,因为并非合法商品,其本身并不具有类似产品市场的存在。这一做法显然缺乏合理性,也缺乏操作性。

综上所述,虽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但从“非法经营数额”与“货值金额”的内涵与外延来看,前者无疑包含着后者,因此对于“货值金额”的认定可以参照适用《知产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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