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福建生猪非法经营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非法经营生猪300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发现有人私自私宰生猪怎么办可以举报吗?怎么举报?
- 2、生猪屠宰猪肉被查!定了个非法经营案!取保候审还交了五万元的非法所得!求助还会承担什么后果?
- 3、非法屠宰生猪该去哪个单位举报
- 4、请问,给猪或牛注水犯法吗?会获刑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 5、私人非法屠宰如何处理
- 6、非法贩买卖猪涉及金额三千万会判刑多少年?
发现有人私自私宰生猪怎么办可以举报吗?怎么举报?
可以举报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如果是农户自己家里杀猪自己食用就不属于违法,出售的话就不行了。如果发现有人擅自屠宰和出售,可以向当地的商务局举报。商务局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论屠宰的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单是私宰生猪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猪肉被查!定了个非法经营案!取保候审还交了五万元的非法所得!求助还会承担什么后果?
1、涉嫌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具体量刑看案情定。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屠宰生猪该去哪个单位举报
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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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请问,给猪或牛注水犯法吗?会获刑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给猪或牛注水属于犯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刑法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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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例“注水牛肉”案?历时三年终审宣判
近年来,杭州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办理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环境案件。今年11月,部分重大案件相继宣判。昨天(12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相关案件打处情况。
“注水肉”一直是肉类市场的顽疾。2015年,有群众反映自己疑似买到了“注水牛肉”。经过对各大肉类市场的仔细摸排和24小时跟踪调查,警方最终确定“注水牛肉”的来源:几家市外的屠宰点。随后,警方冲击了窝点。
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一大队大队长郑嵘告诉记者,牛肉“注水”一般分为两种:活牛注水和宰杀后注水。一般来说,通过注水的方式,每头牛可多获利1000~2000元。有的商家是注好水之后再送去正规屠宰场,操作隐蔽,给警方增大了侦办难度。
2015年11月,市公安局在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一举破获“10·26”杭州市首例“注水牛肉”案件,捣毁3个“注水”窝点,抓获涉案人员73名,查处销售“注水牛肉”商户3家,查获“注水牛肉”逾14吨、被注水活牛100余头,涉案金额三千多万元。
今年11月27日,“10·2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7年至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额高达350余万元。
今年初,在微信上买了十多万元白酒的张先生(化名)来到派出所称,自己买到的酒都是假酒。警方从给张先生卖酒的“年轻女子”微信入手,顺藤摸瓜,发现了两个长期在微信上售卖高档白酒的团伙。
吴警官告诉记者,团伙里的工作人员专门在网上和人聊天,他们每个人都有四五部手机十几个微信号,伪装成年轻漂亮的女子,通过违法渠道购买到一些白酒消费者的联系方式,谎称误加微信,随后开始联络感情。
据了解,去年杭州警方对全杭州的白酒专卖店进行过一次仔细排查,查处了13家销售假酒的门店,并摧毁藏在外省的制假窝点3处,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杭州首例“注水牛肉”案 历时三年终审宣判
私人非法屠宰如何处理
私人非法屠宰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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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夫妻俩私自屠宰生猪被刑拘
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动,取缔了一个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的非法生猪屠宰点。
4月下旬,永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有人私自屠宰生猪进行销售。民警立即对该屠宰点进行摸底排查,了解到5月7日凌晨该屠宰点可能会进行非法屠宰,于是展开联合行动。
当天凌晨3点,该非法屠宰点亮着灯。执法人员走进屋内,看到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死猪被放在地上,旁边到处是猪毛和猪血,一旁还有一头活猪。
屋内两人看到民警等执法人员,情绪激动,男子挥舞着刀对着靠近的民警,女子更是将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并叫嚷着:“不要动我的猪,不然我就自杀。”
见此,民警一边耐心劝说女子,一边同男子说理,最终两人都平静了下来。随后,民警将两人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已屠宰的猪以及冰柜内未卖掉的猪肉和另一头生猪,进行检验。
经查,私自屠宰生猪的两人是夫妻,丈夫姓罗,妻子姓田,都来自贵州。2000年,罗某一家人来到永康,以卖菜为生。
2013年开始,夫妻俩从永康武义等菜场批发猪肉来卖,但生意不是很好。为了节省成本多赚钱,也为了肉质看起来更新鲜,罗某动起了自己屠宰生猪的歪脑筋。罗某以前在老家时曾杀过猪,就和老婆商量自己杀猪来卖。
2014年6月开始,罗某夫妇从武义、金华市区、永康等地购买活猪进行屠宰,然后在周边菜场销售。据田某交代,他们一般2~3天杀一次猪,截至目前已私自屠宰生猪200多头,价值40余万元。此外,罗某还以每头60元的价格帮别人屠宰生猪。
目前,罗某夫妇因从事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且屠宰点的环境卫生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销售的猪肉质量安全不能得到保证,不仅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警介绍,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市场上的生猪肉需要到定点屠宰场检验、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目前,永康市共有4个定点屠宰场,分别在李店、芝英、龙山、象珠。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买肉一定要认准有蓝印和红印的猪肉。如果市民发现私自屠宰生猪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夫妻俩私自屠宰生猪被刑拘
非法贩买卖猪涉及金额三千万会判刑多少年?
在四川贩买卖猪涉及金额3千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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