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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罚没房产后怎么处理好,政府罚没房产后怎么处理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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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烂尾房子政府怎么处理

房子烂尾了政府的处理方法是,对于房子没有建好,形成了烂尾楼的房产,消费者要求其退回房款的权利会比工程款的优先权更为优先,因为工程款是优先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所以购房消费者权利是优先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政府会对其进行处理。购房者的清偿权利比建设工程优先权和抵押权是优先的,也高于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房屋违建以罚没处理

行政处罚方式当中并没有罚没这一项,行政机关发现违建房屋有权予以罚款处理,但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建筑材料所有权并不改变,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没收。

望采纳。

土地改革时期的征收没收地主富农的房屋现在能归还吗?

土地改革时期的征收没收地主富农的房屋现在不能归还。

法律分析

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有关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12修改)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第三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第五条 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第六条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拍卖的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当事人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买的,予以拆除。

已依法办理了计划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用地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由违法用地当事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处置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第八条 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放后被政府没收的房产、现在的法律怎么规定的、能不能要回来?

没收的房产,产权已经转移,权属已经明确,这些问题是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你当然是不追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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