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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财产被冻结有几种情况,什么情况下名下财产会被冻结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名下财产被冻结有几种情况,以及什么情况下名下财产会被冻结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情况下能冻结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冻结财产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公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一般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银行账户冻结

法院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

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法院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但在期满之前,可以办理继行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扩展资料:

司法冻结主要特征

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

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依照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对于什么是重要证据,哪些情形属于可能转移、隐匿、伪造、毁损,在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

司法冻结主要对象

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

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实施办法》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

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

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冻结

冻结名下财产包括哪些

冻结名下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冻结财产是什么原因

法院在两种情况下有权冻结他人的财产:

1、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2、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账户,甚至可以直接扣划到法院的账户,以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冻结财产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汽车等动产和房屋等房地产。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冻结财产包括什么

法院冻结财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被执行人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简单归纳起来,就是属于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但是有不能冻结的例外,如生活必需品、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冻结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个人的银行存款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冻结?一般最多会冻结多长时间?

银行卡是大家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银行卡里面的钱是每个人的私人财产,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有权力冻结个人的银行卡的,冻结后个人银行卡里面的钱支取就会收到限制,那么在哪种情况下私人的银行卡会被冻结,冻结后会不会通知当事人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说说这些事。

对于大家银行卡里面的私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其他人或机构是无权进行限制的,如果个人涉及司法案件或者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是有可能被司法机关冻结相关银行卡账号的,当然司法机关在冻结银行卡的时候,也不是随便的冻结,也是有一定的严格的程序的,具体情况接下来给大家说。

常见的被冻结银行卡的情形为法院的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时候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资金的冻结和划扣,涉及一些违法交易比如洗钱、诈骗等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对犯罪账户的冻结等。对于法院的财产保全,主要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为了确保自己官司胜诉后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对另一当事人财产的限制,这种情况下是以申请为准的,法院不做实质性审查,至于保全的对错只做形式审查,因此是存在风险的,这个保全措施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购买保险法院才能做的一种限制对方银行卡支取功能的强制措施。

当然,对于执行阶段对银行卡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需要申请人提供任何担保的,因为这个阶段权利义务已经明确,作为被执行人就有义务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不履行,胜诉方申请执行后,法院是由权力直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的,不但可以冻结,而且还可以直接将里面的钱划扣过来,不需要经过被执行人的统一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

对于一些经济类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发现用于犯罪的账户,也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了,目的是为了控制犯罪财产转移,这也是法律赋予侦察部门的权力。

那么冻结个人账户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冻结后是否会 通知当事人呢,对于冻结,相关部门是需要出具一定的手续的,比如法院冻结账户,需要给相关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而且还要写明冻结的卡号,姓名,金额等等,手续银行还要留存,法院也要留存,这些都是必经的程序。

相关机关冻结账户前是不会通知当事人的,这个相信大家也都能理解,一旦通知了,他把钱转走了咋办,那冻结就没啥意义了,冻结后是会告知当事人的,其实不告知他也会知道,现在银行卡开通的都有短信提醒业务,这边已冻结,那边短信基本上也就通知到本人了,毕竟现在是信息时代。

当然,冻结账户并非是永久的,也是由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是一年,可以续冻,续冻是没有次数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事情没解决,可以一直冻结,只不过每年到期了还得去冻结一次。所以说,对于司法机关的冻结,冻结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并不是谁想冻结就能冻结,想冻结多久就冻结多久,也要遵循严格的冻结程序,而且冻结的前是不会通知当事人的,冻结后可以告知当事人,这点大家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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