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房地产 > 房产转移

有买卖合同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能被执行

房屋买卖时必须签订买卖合同,也有人在买卖房屋后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也就是俗称的转移登记。这对购房者非常不利,那么有买卖合同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可以被法院执行?富华法律边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有买卖合同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能被执行

有买卖合同但所有权未转移的房屋,属于未转移的财产,不能认定为非购房人的财产。如果法院执行购房人的财产,一般不可能执行房屋。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过户登记,然后对房屋进行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的被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或者权利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执行对象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六)由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提出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调查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所需材料可以复印、抄录或者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41.查封动产,应当加盖印章。不便加盖印章的,应当张贴公告。

查封有产权证书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书交由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封存。

未向有关行政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加盖印章、张贴公告的,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阻拦。

通过边肖进行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是要经过登记的,所以如果买卖房屋后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法院一般不能执行没有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的房屋。如果买受人故意不登记,逃避执行,法院可以强制将房屋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然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法律网.

  • 非法经营毒贩被判死刑,三名毒贩被执行死刑
  • 政府工程能否承包给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能参与政府
  • 鄂州工程款纠纷事务所,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店法庭
  • 连云港高速工程纠纷上诉,连云港高级人民法院
  • 盐田区建设工程纠纷解诉,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庭审公
  • 浦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浦城县人民法院
  • 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淮安工程纠纷解决办法是什么,淮安区人民法院网
  • 秦淮区工程纠纷欠款,秦淮法院执行局
  • 200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司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