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查封股权的法律规定,以及查封股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股权冻结期限最新规定
股权是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查封股权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院怎样查封股权
法院查封股权的方式包括:1、裁定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2、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三十八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股权查封期限三年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续期的期限也是三年。根据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一年以上,查封扣押动产两年以上,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三年以上。也就是说,续签印章、续签冻结、续签扣除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查封股权的法律规定?
查封股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在股权查封期间就不能够将股权自行转让,股东也不能得到股息和红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三十八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院,法院能查封给被执行人的代持股吗
不能
根据公司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法律支持。
此外,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依法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权利具有优先性,实际投资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股权代持人(名义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不能以其和实际投资人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代持的股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代持协议存在时,被执行人(债务人)代持的股权不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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