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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死亡案例,深圳非工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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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深圳市宝安区社保局工伤死亡新赔偿

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身前的工资):配偶的抚恤金为,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的抚恤金为,每人为本人工资*30%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深圳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本人缴社保费工资不足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则本人工资为2523元)。

(3)国家2010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 保险 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此项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工伤保险包含的内容很多,工伤死亡赔偿是工伤保险赔付多的一项。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工伤死亡赔偿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 承包合同 。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1至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对此,并未引起徐广秋的重视。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广秋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左下躁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湿片未见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跺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张国胜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天津市法医鉴定,结论是:张国胜系左内躁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国胜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张国胜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除此,原告为给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2:

2012年某月某日,陈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内施工时被电击身亡。留下六十多岁的母亲、五岁多的女儿及三十多岁的妻子,妻子还怀有四个多月的身孕。陈某为陕西某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单位和其签订有书面 劳动合同 ,且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一行二十多人来到陈某单位,单位迫于压力为陈某家属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双方代表经过三天数次谈判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无奈之下,陈某家属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希望提供法律帮助。余伟安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陈某死亡前还是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单位下欠陈某约十万元工程款未结算。

后解决方案是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陈某的工程款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工亡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商业保险理赔事宜由单位处理,所得全部赔偿款项由单位所有,陈某家属配合提供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相应的手续,包括提供权益转让书等一切所需材料。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3:

案例一:单位张某在下班(工作两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故认定车方与其承担同等责任),张某丈夫谢某便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60万余元的工亡赔偿等款项。

案例二:2006年王某(王*、王**儿子、曹**丈夫、王***父亲)与陕西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4月19日王某在长**公司办公室上班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家属20多人三番五次到王某公司聚众闹事,要求赔偿王某命价及抚恤金共计35万元。用人单位一开始有意按25万元“私了”,但多次谈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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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深圳工伤死亡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一、 深圳 工伤死亡 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 工伤死亡赔偿 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深圳工伤 死亡赔偿金 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工伤死亡分配原则 丧葬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 工伤保险 金。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的20倍。 伤残 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内因 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三、工伤死亡支付方式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各个城市之间的 工伤赔偿标准 多少是有出入的,如实您有相关的问题可以进行参考,有详细问题的可以咨询更加专业的 律师 和专业人士。同时,工伤治疗期间好将所需要申请工伤赔偿的材料和证明准备齐全,以便顺利办理工伤赔偿,减少自己的经济负担。

2010工伤应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按新条例标准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原条例是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而新修改的条例是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尽管你工伤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但到2011年1月1日并没有完成工伤认定,因此,你的伤应该是按新条例的标准来算的。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9个月本人工资来算,而不是原标准的8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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