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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离婚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军事离婚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受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解决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向该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关于离婚诉讼的一般规定、关于军事人员的规定和关于外交事务的规定是不同的。

一、一般离婚管辖权条款

(1)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应优先于住所地法院。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军事离婚管辖权的规定

(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事人员向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其中一名军事人员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事人员向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其中一名军事人员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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