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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替代对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的影响

案件:姜某(女)与刘谋(男)为夫妻。姜某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销售经理。2012年,夫妻关系恶化,刘谋想要离婚。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姜持有其名下直接上市公司2%的股份,市值约2000万元。刘谋提出离婚后,姜某通过回避传唤、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技术手段拖延了诉讼时间。在6个月后的庭审中,当刘声称以江的名义分割上市公司的股份时,江出示了一份法院判决书。判决书称,姜某在上市前已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其嫂子庞某,并签署了股权代理协议,规定股份虽已转让,但仍由姜某持有。双方同意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保持公司股东名册不变。后来,刘的律师对判决认定的股权关系提出异议,因为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起人姜向社会承诺“不存在股权关系”。即使蒋与庞以个人行为签订持股协议,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验证和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然而,该公司没有收到刘律师的反馈。后来,由于姜与庞签订的所谓股权转让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此时,公司的改制股东大会尚未召开,且尚无法确定姜在拟上市公司中能持有多少股份),姜在离婚案中败诉,股份被分割。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新股发行体改意见》还规定:“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嫌疑,应移交检查部门进行调查。经审查立案的,暂停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经核实,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受理,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随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强化,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证监会对所谓“代理人”的负面态度不会减弱,而是可能继续加强。

拓宽法律视野: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海外上市公司(香港主板)的股东发表所谓的股权置换声明,试图减少或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香港和美国的证券市场允许代理持股,但允许披露的是代理持股。如果不披露所谓的代理关系,这是对信任的重大违反,并将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以中石油在美国上市为例。2013年9月,美国律师事务所波美兰茨格罗斯曼赫福德阿赫斯特罗姆格罗斯(Pomerantz Grossman Hufford k .格罗斯)宣布,将代表投资者对中石油及其部分高管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他们未能向投资者披露内部腐败,并要求中石油赔偿因腐败丑闻造成的股票损失。对国内股东来说,这一信息披露要求的严重性似乎“不可能”。

律师提醒:在中国,尤其是创业板推出后,在高市盈率和高收益的驱动下,资本市场的股权持有人持有股票并不罕见。然而,证监会在处理这个问题上一直感到尴尬,即在上市前已进行了打击,但上市后却别无选择。代理持股的违规成本实际上并不高,许多人利用“保证金球”的形式进行实质性的代理持股。例如,成立一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空壳”公司。这种代理不直接涉及上市公司,而是涉及“空壳”公司的股份。一旦配偶之间提起离婚诉讼,“替代持有人”和所谓的“实际投资者”可以使用第《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条第25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同意实际投资者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并默示提起“权属确认”或“合同有效”诉讼,以合法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资料来源:北京昊天新和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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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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