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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定义的

一、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中是否应当执行,首先应当明确被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由于用于清偿这两种不同债务的财产范围和方法完全不同,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就显得尤为必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发生的债务,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建造或购买房屋所发生的债务、进行抚养教育、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的其他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的税款等。个人债务是指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自行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得用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和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配偶一方认为这是个人债务,如何处理涉及举证责任的归属。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行使权利,债权人有举证责任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债权人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即该债务被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而配偶一方对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成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他们应偿还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时,不得先分割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其他当事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1980年第《婚姻法》号法令所采用的婚姻财产制度是一种共同的婚姻收入制度,它不仅规定婚姻财产由配偶双方共同拥有,而且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受益和处置。当时,它确实在确保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稳定、维护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与当前市场经济下重视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相矛盾。目前,《婚姻法》对夫妇已经对他们的财产做出了新的规定。第17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并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1)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效益;(3)知识产权的利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要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以及破产和安置补偿)。很明显,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第18条界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除当事人约定外,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所欠的债务应以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清偿。该条例允许婚姻双方自由处置其财产,而不违反民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大限度地调整夫妻财产,充分考虑保护夫妻以外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婚姻双方的多样化需求。《婚姻法》第19条称"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解释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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