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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协议的情况下,提交人认为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从财产的取得时间来看,一般是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例如,工资、奖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东西在此不再重复。唯一值得一提的是2001 《婚姻法》解释(1)第19条明确规定,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配偶双方另有约定。

其次,从财产的取得形式来看,应该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

第一,直接转化关系。也就是说,婚姻财产是由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直接转化而来的。这种转变只是婚前财产的物质形式的变化,从一种东西到另一种东西,没有任何收入。由于这种转变,对于婚前财产来说,价值没有增加,这相当于没有新的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直接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转换而来的没有收入的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比如婚后用婚前储蓄购买的股份。

第二,财产收入关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收益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生产经营收入,即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知识产权收入,即通过行使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3)自然增值,即由于非财产所有者的原因,如市场供求等因素,导致财产增值。

(4)水果一般分为民用水果和天然水果。前者是指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如基于存款产生的利息;后者是指由于其自然属性,如从树上摘下的果实,原物与原物分离所产生的收入。

(5)投资收益。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为获得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或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而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收入的性质与(1)生产和经营的性质相同。间接投资是指其直接目的仅仅是以利息或股息的形式获得资本增殖的投资。所产生的收入的性质与自然增值或水果的性质相同。

在五种收入中,《婚姻法》将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收入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3)第5条对过去投资产生的收入进行了细分《婚姻法》解释(2),从投资收入中分离出收益和自然增值,并将其归类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改变了过去将所有投资收入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做法《婚姻法》解释(2)。因此,投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直接投资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它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后,从取得财产的理由来看,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获得财产时,应考虑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第18条第3项提供了一般规定。解释《婚姻法》 (3)解释《婚姻法》 (2)之后,父母出资为他们买房子

总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1993年起,*高人民法院专门提出颁布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其司法解释(1)、(2)、(3),从2001年开始实施。目的是使判决标准细化,更好地解决纠纷和制止纠纷,满足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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