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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一、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

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度是婚前还是婚后?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适用依法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以及婚后获得的财产;夫妻双方的结算,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同居的经济需求应该在夫妻之间解决?在就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存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也是婚姻财产关系当事人的一种选择;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采用了夫妻共同收入制。共同财产制意味着配偶双方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配偶双方根据共同所有权原则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只有当婚姻关系终止时,他们才会被分开。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共有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简单的金钱和普通的家具、电器和珠宝之外,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如股票、房地产、个体商店的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在不断涌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考虑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双方的生活需要和管理能力,并协调与财产相关的第三人的关系。法院越来越难审理这样的案件。

2.共有财产的数量增加了。过去,在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只要适用简易程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家具和家用电器等家用物品。然而,由于夫妻共有财产数额巨大,许多现有的离婚案件只能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相反,这使得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加困难,也不能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3.登记时间与仪式时间不一致,这使得法院难以确定财产的性质。

4.夫妻共同财产越来越难举证取证,越来越多的证据毁灭和财产隐匿(特别是异地财产)。许多当事人以前已经销毁或隐藏了相关的证据和财产,在法庭上获取证据的困难非常突出。

5.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更加困难。虽然新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了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特有的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的?有详细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还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主要依据《婚姻法》第18条:“在下列情况下,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1)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3)在遗嘱或遗嘱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如果不能确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则应

2.婚后获得的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和增值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方面,有三种观点:一是水果属于从属。根据理论,从属权是继从属权之后的权利,从属权是婚前财产。水果也应被视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应如此。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果实虽然来源于物,但却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许多成果只能通过婚后支付劳动才能获得,如房屋租金的征收和管理、存款利息等。第三种观点是,婚后获得的果实和欣赏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对待。那些婚后支付全部劳动的人,如通过投机获得的存款利息和股票增值,应被视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支付的劳动租金和投机后的增值股票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比之下,第三种观点更客观。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应根据劳动是否有报酬来衡量。

3.在确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应根据房屋的不同来源在夫妻之间分割房屋。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些房子大多是通过银行贷款分期付款购买的,尚-已经获得了全部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断房屋的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一方使用还是双方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租住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出租房屋,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承租人应继续将房屋出租或转让给承租人,但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原因而获得房屋的租赁权或所有权,则该房屋也可转让给非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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